網絡風險已成“新考”
網絡已改變了我國社會輿論的生態環境,并形成了嶄新的網絡輿論場。受訪專家指出,網絡越是發展,社會結構的脆弱性就越大,社會風險的治理成本也越大。如何認識、把握、管理網絡輿論場,已成為各級政府面臨的新課題。
“政府輿論監管部門應主動關注網絡輿論的動態,研究網絡輿論特點,對某個負面信息反映了哪個階層的呼聲、會不會迅速傳播、是否會引發一場危機等進行評估”,齊善鴻教授提醒說,“對于哪些情況下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要做到心中有數,爭取做到把工作重心,由被動應付轉移到主動化解上。”
“遇到網絡群體性事件,各級政府部門應積極回應,迅速澄清事件真相,穩定網民情緒”,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文化教研部龔維斌教授認為,“可利用領導信箱、領導博客等手段,或請政府官員、專家以及當事人進行網絡訪談,對網民表達的意見作出及時解答,正確引導網上輿論。”
“網絡對社會的影響并非虛擬,而是現實的,通過法律對網絡以及網絡行為進行規范具有重要意義”,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建議,“目前我國網絡立法已有了原則性或指導性的規定,但仍應建立并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為規范體系,對語言暴力,散布色情、虛假信息等網絡不良行為進行明確規范,對網民產生良好的行為引導性和后果預見性。還應注意強化對網絡運營商監管責任的規定,使其更好地履行網絡監管職責。”
在網絡立法方面,國外有些做法值得借鑒。例如,1996年9月,英國頒布了網絡監管行業性法規《3R安全規則》,“3R”分別代表分級認定、舉報告發、承擔責任。1996年7月,新加坡宣布對互聯網絡實行管制,并實施分類許可證制度。澳大利亞對網絡內容的監管是先從地方政府推行,西奧省于1995年通過《檢查法案》,直接規定業者對網絡傳播的內容負責。該國議會于1999年6月通過《廣播服務(網絡服務)修正案》,對互聯網上的內容監管作出規范。
“作為網絡警察或政府網絡管理機構,要有公開的標志,如果網絡出現有害信息,應及時公開地提醒公眾,對散布不良信息的網民,要公開依法處理”,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人文學院楊鐘紅副教授認為,“對網絡管理要防患于未然,這比事后追責更具效果與善意。”
受訪專家認為,對于各級政府部門來說,網絡輿情危機處理技巧與策略已成為熱門學問,“但歸根結底,唯有懷著一份對民意的尊重和感激,具有應對危機的技巧和方法,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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