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險,肇事成本太低了
律師程林為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經濟成本算了筆賬:
“以中部省份的城鎮居民為例(農村居民賠償額是城鎮居民的三分之一左右),一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一般為30萬至50萬元之間;而車輛的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一般為30萬至50萬元之間,其所交的保費4000至8000元。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經濟成本為4000至8000元。”
而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法院的做法是依據民事賠償的結果量刑,如果能夠充分賠償或者達成調解結果,肇事者往往被判處緩刑。“軋死人賠飯票,有保險,肇事成本實在太低了。”
“但是,這種做法并不能單純理解成拿錢免罪。”另一位處理過交通肇事案件的律師道出了其中無法回避的現實背景:“具體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受害者和親屬的醫療費、撫養費都是很現實的問題。法院也希望肇事者能多拿出一些賠償,保障他們的生活”而在許多普通百姓眼里,這種方式儼然是“法律為富人服務”的翻版。
事實上,比事后嚴懲肇事者更重要的,在于如何能夠通過法律手段來預防潛在危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表示,同其他采用成文法的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對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并不算低。“但是我們現在的刑法對交通肇事罪只強調‘結果犯’,一定要等‘肇事’有了后果才處理,后果越大判得就越重。而對同樣的危險駕駛,但沒有引起嚴重后果的‘危險犯’卻重視不夠。一些沒造成嚴重后果的‘飆車族’甚至還到電視上去做節目。”
根據我國現行的《交通安全法》,醉駕者除了五百到兩千元的罰款和扣分并暫扣駕駛證之外,只處以十五天以下的拘留。而在以嗜酒著稱的俄羅斯,司機酒后行車或在行車過程中飲酒,如系初犯,取消1至3年駕駛車輛資格;如系重犯,則會受到3至5年不許開車的處罰。
“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對嚴重的醉酒駕車等行為以交通危險罪論處,從過去的‘結果犯’轉向現在的‘危險犯’轉化。在預防潛在危險這方面,我們的確是落后了。”劉仁文說:“我認為可以借鑒這種立法思路,設立類似于臺灣地區的‘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輕判重判全看死人多少
“在審理判決的時候只考慮客觀后果,不考慮主觀惡意,這個現狀應當改變。”劉仁文說。
在汽車保有量占全球總數30%的美國,酒后駕車、闖紅燈、超速駕駛都被視為故意犯罪,須給予嚴厲的刑事處罰。根據各州不同的規定,有醉酒記錄者,汽車保險費用可能上升近10倍。醉酒駕駛當場吊銷執照和入獄一年,對造成生命傷害的酒后駕駛員可以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高可適用死刑。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2008年的報告說,美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連續8年減少,更降至1994年以來的最低點。
同一年,我國汽車保有量占世界的3%,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卻占世界的16%。每萬輛車死亡率為9,平均每天有兩三百人喪生于車禍,而酒后駕車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罪魁之一。
在2000年11月,我國最高法發布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能為交通肇事罪“加刑”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均有明確的“量化”標準。在劉仁文看來,這則司法解釋的不合理之處在于其“唯數額化論”的量刑方式。
“重點考慮的是死了多少人,只死了一個那就輕判,死的人多了那就重判,這種量刑方式不太合理。”
據了解,最高法當時這個司法解釋的出發點是統一全國各地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法官們審理案件有一個約束,統一量刑。過去全國各地法官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有待提高,這樣做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劉仁文說:“但是,經過這些年的發展,用這個來框死法官對案件的處理,讓他們帶著鐐銬跳舞,弊端越來越大。
調查雷達
國外酒后駕車“危險犯”怎么罰?
加拿大 政府通過了一項法令,規定凡酒后開車者,罰款1470美元、監禁6個月,造成人身傷害的監禁10年,造成死亡的監禁14年。
英國 酒后駕車初犯者吊銷駕照一年;重犯者吊銷駕照3年,外加1000英鎊罰款;如10年內有3次被判酒后駕車,就要吊銷駕駛執照109年。 如果酒后開車肇事,終身禁駕機動車,還會根據肇事情況的輕重,給予其他刑罰。
芬蘭 政府設有一年自動坐牢期,違章駕駛員要被送去“自動坐牢”。駕駛員體內酒精含量超過150mg/100mL者,將被關押2年。
張棻 實習生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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