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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等9部門18日發布《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設工作。
建設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這意味著政府在公共服務領域中要負起更大的責任和擔當,從這種制度著手,建立一種有效和明確的醫療服務和保障,讓全體公民基本上能看得起病,用得起藥,以減輕公眾涉及醫療衛生時的沉重負擔。
具體而言,建設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要轉變“以藥補醫”機制,讓民眾不用貴藥就能治好病,同時實現科學遴選基本藥物、規范藥物生產流通、確保藥物安全有效等三大目標。建設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當然不是一種從市場經濟到計劃經濟的倒退,它實質上是在政府主導之下,發揮市場機制,實現世界衛生組織確保全民保健的目標、汲取世界各國在醫療衛生方面的先進經驗,以及結合我國國情實現全民醫療保健。
1978年9月世界衛生組織在阿拉木圖召開的國際初級衛生保健大會通過了“阿拉木圖宣言”,明確了初級衛生保健是實現“2000年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盡管這一目標在新千年后并沒有在所有國家完全實現,但2008年,世界衛生組織在紀念“阿拉木圖宣言”30周年時又提出了衛生保健應當公平、高效的新千年目標。
要完成這樣的目標,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定就是一種必然的措施。因為,基本藥物是能滿足大多數人口的需求,在任何時候都能保證數量和劑型足夠供應,并且價格可為個人接受或可為社會所負擔得起的藥品。
從世界衛生發展的狀況看,基本藥物制度也是全世界通行的讓全民看得起病的一種制度保障,不僅世界衛生組織有基本藥物目錄,共312種,世界上166個國家無論什么社會制度也都實行了基本藥物制度,只是基本藥物有多有少而已。如澳大利亞的基本藥物制度的藥品規模約在600種左右。
對于人口眾多的中國來說,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就更有意義,尤其在當下中國,看病貴、看病難的情況下,更是意義重大。
建立和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能降低藥價,改變以藥養醫的局面。當然,建立和實現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也會產生其他的效益。例如,可以提高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解決藥物短缺的問題,還可以逐步實現合理用藥,提高臨床用藥的性價比和臨床給藥率,遏制過度治療和抗生素濫用等問題。
但是,建立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并不會一帆風順,會面臨一些困難。例如,建立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或許需要數年的時間,在短期內還不能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不能迅速降低藥價等。因此,公眾都應當要理性的認識。由于建立和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也會影響到一部分醫藥企業生存。在此情況下,一是政府要有充分的估計和分流措施,二是相關企業應樹立長遠眼光,積極參與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資源優化整合。
當然,基本藥物制度若要獲得成功,保證藥品目錄的修定和調整做到科學公正是關鍵。也就是說,基本藥物品種應當根據現實情況進行動態的調整,同時排除各種非醫療因素的干擾。同時政府要對基本藥物的采購、招標、供應、存儲、派發等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從制度上保證基本藥物制度簡便實用,從而逐步讓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科學化和規范化,達到基本藥物使用的安全有效、質量可靠、價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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