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明光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戴傳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22.22萬元繼續(xù)追繳,并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戴傳明于1999年8月至2003年4月任明光市副市長、2003年4月任明光市政協(xié)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22.2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戴傳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在庭審中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無悔罪表現(xiàn),亦不退繳贓款,對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梅克寒、周連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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