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光瑞,曾任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1951年3月,任河北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這一年的11月,他受命查辦劉青山、張子善案。
1951年11月下旬,劉青山、張子善的貪污罪行被揭發。河北省委省政府當即決定,成立以省主席楊秀峰為主任,省委組織部長薛迅為副主任,省檢察署檢察長孫光瑞、省監委主任李國華、省法院院長宋志毅為委員的調查處理劉、張案件委員會,責成由孫光瑞、李國華、宋志毅組成辦案組,孫光瑞為組長,負責偵訊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
劉、張貪污案從揭發到判決,前后用了兩個月零二十天。偵訊工作開始后,偵訊材料每天報送一次,由孫光瑞審閱后送省委報送中央。1952年1月18日,依照法律程序,孫光瑞簽署了由河北省人民檢察署對劉青山、張子善特大貪污案的公訴書。公訴書認定,劉、張在治理潮白河、海河、永定河、大清河等工程中,利用職權,勾結奸商,貪污、浪費、盜竊和非法騙取、挪用公款等項共171億6000多萬元(舊幣)。
毛主席對此案極為關注,親自過問了對劉青山、張子善特大貪污案的處理。他說,正是因為他們兩人的功勞大、地位高,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有可能挽救二十個、二百個、二萬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干部。(高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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