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海寧市環保局原局長孟建良、原副局長竺偉益受賄案在海寧市法院第一法庭開庭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孟建良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財產六萬元;判處竺偉益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時任海寧市環保局局長的孟建良及環保局副局長竺偉益以投資為名,各將10萬元交給海寧某制革公司老板吳某。2005年春節前至2009年春節前,在該公司未實際產生效益的情況下,孟、竺兩人先后5次以投資分紅名義各收取38萬元。此外,孟建良還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現金、有價贈券等9萬余元。(記者范躍紅 通訊員馬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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