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廣東省廣州市正式施行《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該條例明確禁止城管機關聘用人員,即城市管理協管員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協管員有無執法權,關鍵要看是誰給了他執法的指令,他與這個執法機關是一種什么關系,他的職能權限有多大。一般來講,協管員只能協助執法,不能獨立執法。”8月30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高家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對協管員的職能作了一個簡要的解讀。
據記者了解,在全國各地,幾乎每一支執法隊伍和行政機關,都能衍生出一支由臨聘人員組成的協管員隊伍,其職能涉及治安、交通、稅收、工商、勞動監察、城管等,有的機構協管員人數遠遠超過正式執法人員。僅以廣州為例,其具備法定執法資格的城管執法人員有3196名,但協管員有5000名;流動人口、計生、出租屋等日常巡查管理領域,一般沒有專職公務員,全部依賴協管員,城市大量的出租屋由8000多名出租屋協管員管理著;其治安協管員將擴展到1萬人、交通協管員將擴展到3000人。
“這是一支非常龐大的隊伍,因此對其身份的定位、職能的權限、協管過程中的責權利都應該加以明確。”北京行政學院教授金國坤告訴記者,協管員一般屬于公益性就業,是政府為了安置一些無業人員的一種思路,他們只是協助行政執法機關工作,做一些如維持秩序、勸導、搬運等工作,他們不應該有執法權。
對此,高家偉卻有著他獨到的見解,他認為協管員與行政執法機關是一種職務上的委托關系,行政權的行使是通過公務員進行,決策者可以把權力分配給公務員,也可以把權力分配給協管員,這里公務員與行政機關是勤務關系,協管員與行政機關是一種勞動關系,但他們在共同針對行政相對人時,行政相對人則會把他們都視為國家工作人員。比如,交警拖車,下達拖車命令的是交警隊長,但執行拖車任務的是協管員。所以,協管員的“權力”來自于給他下達執行命令的、有執法權的行政執法人員,他們是在協助執法,不是完全沒有執法權。
廣東省編制辦公室綜合處負責人說,協管員不是政府正式工作人員,沒有列入編制部門管理范疇,協管員雇用成本只有公務員的四分之一左右。
協管員的產生,反映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強烈需求與有限供給之間的矛盾。金國坤說,他們作為非正式執法人員,其隊伍設置、經費來源、人員招錄辭退、福利待遇、法律責任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什么機關可以設立協管員、人數多少,隨意性很大。很多地方甚至還是“以收定支”:協管員收了多少錢,才有相應的工資入賬,如,治安員經費來源于流動人口管理費,交通協管員經費來源于交通罰款返還,稅務協管員的經費來源于稅收提成等。所以對這樣一個工作群體,還是應該有一個統一的法律規定進行規范。
廣州中山大學的郭巍青教授認為,協管員參與城市管理并不是洪水猛獸,但關鍵是協管員參與城市管理的同時,執法部門如何對協管員隊伍進行規范管理。
“協管制度其實是一個公與私合作的問題,反映著公民參與執法的民主化的趨勢。”高家偉說,法律應該對這一塊進行合理規范,應確定協管員的條件、定位、職責范圍、法律責任,定義機械性協助和相對決策性協管的法律概念便于協管員工作。另外還需考慮,協管員在協助執行公務時受傷(如協管員被小攤販打傷),明顯屬于工傷,應通過何種方式救濟等問題。本報記者 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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