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審計署幾年前刮起“審計風暴”后,“誰來審計審計署”的質疑聲就沒間斷過,公眾現在得以看到回應。9月1日,審計署發布了54個中央部門2008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被披露的部門中首次有了審計署自己的名字。
從前幾年發生的審計署駐長沙特派員辦事處的低價豪華別墅事件、浙江東陽審計局一些官員在某娛樂場所用公款享用歐式按摩等,再到這次審計署自我審計發現的問題,我們發現審計部門也不是一塊百分之百的“凈土”。審計部門不是生活在世外桃源里,其權力一旦失去監督,把自己排除在審計范圍外,就很容易產生腐敗,導致對外審計監督的力量大,而對自己的約束小,以致出現“燈下黑”。這也是社會上不斷產生“誰來審計審計署”的質疑聲的原因,公眾很希望審計部門能被人審計。
現在審計署對自己進行審計,對審計出來的問題予以自我揭露,雖然還是自己審計自己,和公眾要求還有一段距離,但有人審計總比無人審計好。當然,有關部門也不能僅僅滿足于自我審計,畢竟,這只是自我監督和管理的一種形式。
自己監督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很多時候靠的是道德自律,往往難以徹底和持久。正如審計署原審計長李金華2007年7月24日做客中國政府網,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時所說的那樣,“沒有外部的審計,內部的審計往往不能完全具有客觀性。再一個,如果沒有外部的監督,自己可能會形成‘燈下黑’”。
其實,根據我國法律,并不是沒有專門的部門來對審計部門進行審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任何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進行會計檢查,審計機關使用的資金屬于財政資金,因此,財政部門可以對審計部門進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進行行政監察,其中當然包括審計部門及其審計人員。
正因為如此,國家審計署副審計長余效明曾在拉薩召開的“中央駐藏單位及有關部門審計工作座談會上”說:“我們積極主動要求引入‘外部監督’,邀請財政部和監察部監督審計署,他們可以查審計署的任何單位,可以查各省審計廳、各市審計局和各縣審計局,同時還可以對審計署特派辦進行任意抽查。”(《經濟參考報》2007年8月24日)遺憾的是,至今很少看到有關部門對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
現在,審計署自己對自己進行審計,這至少表明,審計部門也需要審計監督,有關部門不應放棄自己的責任,應從根本上杜絕權力真空,杜絕出現審計“燈下黑”的現象。(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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