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記者從日前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上獲悉,被傳統觀念納入“家務事”范圍的家庭暴力,有望在本市成為公安機關法定出警工作范圍。
正在修訂過程中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中,在“婚姻家庭權益”一章中,新增條款進一步將各有關部門面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予以明確。具體規定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參與對家庭暴力的調解,并可以根據受害婦女的請求出具證明或者提供幫助。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出警工作范圍,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家庭暴力求助投訴及時進行處理。市和區、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婦女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性救助;會同司法行政、衛生、婦聯等有關方面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為接受庇護的婦女提供法律服務、醫療救治、心理咨詢。”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本市公安機關在出警工作中已經遇到相當數量的家庭暴力情況,相關條款通過后,將形成各有關方面共同保護婦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記者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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