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開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首次提交審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草案)》。
據介紹,在寧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近年才發展起來的中介服務組織,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加上同行業競爭激烈,工程咨詢服務市場存在一些咨詢服務企業和工作人員出租、轉借、出讓經營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或者與發包人、承包人互相串通、弄虛作假,惡意提高或壓低工程造價等現象,嚴重影響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社會信用。因此,草案在規范工程造價企業和造價工程師的執法行為的同時,作出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誠信監督制度。對存在因群眾投訴、舉報受到處理,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的,應當記入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草案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與發包人、承包人互相串通、弄虛作假,惡意提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不得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委托,就同一招標事項,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違反上述規定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草案還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執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或執業印章,不按照工程造價依據計算工程造價。
建設、施工單位如不執行工程造價依據,弄虛作假、高估冒算,委托無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審查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不依照規定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備案的,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向工程資金管理部門或者監察部門通報有關情況。記者潘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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