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臨沂九月五日電(盧金增 趙云昌 危淑萍)山東省臨沂市有關部門五日證實,造成臨沂南涑河砷化物超標嚴重水污染事件的責任人于皓、許長賢、于宗友,九月一日由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二00九年四月,于皓在未取得中國國家農業部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以及明知阿散酸產生的廢水含有毒物質,未辦理工商、環保等手續的情況下,非法生產阿散酸。在生產過程中,于皓將產生的大量含砷有毒廢水排放在一處蓄意隱藏的污水池(池底作防滲處理)存放。七月二十日、二十三日深夜,于皓為了節省處理污水費用,趁當地降雨,附近一河流水量增加之際,指使生產廠長許長賢、員工于宗友,用水泵將含砷量超標二點七二五四萬倍的生產廢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南涑河嚴重污染。
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億鑫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于皓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犯有非法經營罪判處于皓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罰金五十萬元人民幣;許長賢、于宗友則分別被以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五年。法院同時支持了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訴訟請求,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國家三千七百一十四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
據了解,一審判決宣判后,三被告人未明確表示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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