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承受能力,草案將救助對象界定在“因嚴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傷殘或死亡,無法及時獲得有效賠償,且其本人或由其贍養、撫養、扶養的近親屬有特殊生活困難的群眾”。同時,鑒于一些因過失犯罪或不負刑事責任的人(精神病人、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不法行為,導致被害人傷殘或死亡的,亦屬刑事被害人范疇,該部分案件被害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參照本條例給予救助。
必要的資金保證是《條例》得以有效執行的前提。草案第六條規定,各市縣財政部門應將救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針對寧夏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狀,設立對經濟困難地實行救助資金轉移支付的制度,規定自治區及設區的市財政部門應安排救助資金專項轉移支付預算。
為了保證刑事被害人救助有穩定的救助資金來源,草案規定,對民政部門、慈善機構接收的非特定用途慈善捐助及福彩收入,應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救助生活特別困難的刑事被害人。
對因刑事案件受害的困難群體給予救助,應保證每個人都能得到公平的救助機會。草案規定救助以申請為前提,并從制度上盡量減少救助機關隨意救助情況的發生。
為防止辦案機關工作人員因有了救助而出現懈怠,審批程序中還特別規定,辦案機關提出救助意見時,應同時就依法履職等情況作出說明,以便了解辦案人員是否盡職盡責。
關于救助的原則和救助標準,草案規定實行一次性救助原則。救助標準一般不超過1萬元,有特殊困難的,可給予總額不超過36個月的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救助。
立法聽證,代表關注三大問題
為了傾聽社會各界意見,8月31日,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條例》草案舉行立法聽證會,這是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首次舉行立法聽證會。
當天有來自自治區人大內司委、公安、檢察、法院、民政、財政等部門代表以及律師、刑事被害人救助代表、社會人士共16人作了發言,來自各界的50多人參加了旁聽。
聽證主要圍繞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則、方式、條件是否合理可行,救助標準是否適當,救助金監管規定是否合適等三個重點問題展開。
來自寧夏法學會的萬楚代表提出,救助意見提出時間的規定不符合及時性原則。按照相關規定,從公安機關拘留起算,得出結論性意見最快需要一個半月,最長需要380天左右,到檢察院需要410天,到法院需要440天,其中還不包括多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時間。實踐中,被害人最需要救助的時間段,一般集中在案發后1至6個月內,如果救助不及時,解決“特殊困難”就會失去意義。建議規定辦案機關提出救助意見的時限。
萬楚還提出,草案規定申請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要出具特殊生活困難證明,該證明由被害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實際上把外來務工人員排除在救助對象之外。由于申請救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傷殘或死亡,而對外來傷殘人員來說,要在戶籍所在地取得困難標準證明,難上加難。
來自寧夏大學的法理學研究生陳艷麗發現,草案中的“極其特殊困難”缺乏規范,有可能在操作中造成審批機關意見不統一,甚至會發生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鉆空子。陳艷麗建議,應該綜合考慮被害人的不同情況采取更加靈活的救助方式,比如說安排就業或者技能培訓等。
對于草案“救助金一般不超過1萬元。極其特殊困難的,最高給予總額不超過36個月的案件管轄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救助”的規定,寧夏大學副教授張曉琴認為,家庭特別困難,老人有疾病的刑事被害人需要的救助額度可能要更高一點;救助金一次性發放應該區別對待,特別困難的可以一次性發放,有的可以分批分次發放。而且,除非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存在違法過錯,救助金一旦發放,不應當追繳。
寧夏大學法學研究生李娜認為,救助資金全部劃入行政專戶的做法不妥。對資金監管,不能缺少第三方,可以設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機構,按照救助資金管理撥付和發放分開的原則,由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受理審查,決定救助金的發放。其他部門應該給予配合,救助委員會應該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律師馬勇看到了救助金審批程序的問題。他認為,應將民政部門作為救助申請的最終審批機關。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尋求救助是一種權利,是否受理救助申請屬于行政決定,對于不予救助和裁定不予救助的,應給予其上訪上訴的權利。
“對這些建議和意見,我們將認真研究,合理意見將被采納。”景智和表示。
人們期待,全國首部有關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省級地方立法早日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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