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審計記錄
第一百零六條 審計人員應當對實施審計的過程、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的審計結論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管理事項作出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實現下列目標:
(一)支持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報告;
(二)證明審計人員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
(三)便于對審計人員的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一百零七條 審計人員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人員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未參與該項業務的有經驗的其他審計人員能夠理解其執行的審計措施、獲取的審計證據、作出的職業判斷和得出的審計結論。
第一百零八條 審計工作底稿包括支持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工作底稿、支持審計報告的審計工作底稿和記錄管理事項的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工作底稿可以以紙質和電子形式制作、保存。
第一百零九條 支持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工作底稿主要記錄下列活動:
(一)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
(二)評估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
第一百一十條 支持審計報告的審計工作底稿主要記錄審計人員依據審計實施方案執行審計措施的活動。
審計人員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一審計事項,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一個審計事項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多份審計工作底稿。
第一百一十一條 支持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報告的審計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事項;
(三)審計過程和結果;
(四)審計人員姓名及審計工作底稿編制日期;
(五)復核人員姓名、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
(六)索引號及頁碼;
(七)附件數量。
以電子形式制作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符合結構化要求,以支持查詢、統計等數字化利用。
第一百一十二條 支持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報告的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審計過程和結果主要包括:
(一)調查了解或者審計的實施步驟和方法;
(二)取得的審計證據材料的名稱和來源;
(三)調查了解或者審計認定的事實摘要;
(四)作出的職業判斷或者得出的審計結論及其相關標準。
第一百一十三條 審計證據材料應當作為支持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報告的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審計證據材料對應多個審計工作底稿時,審計人員可以將審計證據材料附在與其關系最密切的審計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審計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第一百一十四條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支持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報告的審計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調查了解是否充分;
(二)對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的評估是否恰當;
(三)是否實現了具體審計目標;
(四)是否有效執行了審計措施;
(五)事實是否清楚;
(六)審計證據是否適當、充分;
(七)職業判斷適用的標準是否適當;
(八)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九)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對于支持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在審計實施方案批準前復核;對于支持審計報告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在起草審計報告前復核。
第一百一十五條 審計組組長復核支持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報告的審計工作底稿,可以根據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予以認可;
(二)責成采取進一步審計措施,獲取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
(三)糾正或者責成糾正不恰當的職業判斷或者審計結論。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計組可以通過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表等方式,反映支持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報告的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報告中相關審計事項的對應關系。
第一百一十七條 記錄管理事項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錄與審計項目相關并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下列主要管理事項:
(一)損害審計人員獨立性的情況及解決措施;
(二)對所聘請外部人員的獨立性、職業勝任能力的評估;
(三)被審計單位承諾書;
(四)征求被審計單位或者相關單位意見的情況、被審計單位或者相關單位反饋的意見及審計組的采納情況;
(五)審理機構對審計項目的審理情況和意見;
(六)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和審計報告討論審定的過程及結論;
(七)審計人員未能遵守國家審計準則規定的約束性條款及其原因和對審計結論的影響;
(八)因外部因素使審計任務無法完成的原因及影響;
(九)其他重要管理事項。
上述審計工作底稿可以使用審計機關內部審批文稿、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審理意見書或者其他書面形式記錄。
第一百一十八條 審計工作底稿未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不得對外提供。
第四節 重大違法行為檢查
第一百一十九條 審計人員開展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充分關注可能存在的重大違法行為。
第一百二十條 本準則所稱重大違法行為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一)主觀故意;
(二)使用欺騙手段;
(三)獲取非法利益且金額較大,或者對經濟社會危害嚴重。
第一百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檢查重大違法行為,應當考慮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實施重大違法行為的動機、機會和對違法行為的態度。
第一百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時,可以重點了解可能與重大違法行為有關的下列事項:
(一)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發生重大違法行為的狀況;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執行情況;
(三)監管部門已經發現和了解的與被審計單位有關的重大違法行為的事實或者線索;
(四)可能導致重大違法行為發生的動機,包括不適當的業績考核、收入分配制度等帶來的壓力;
(五)相關的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
(六)其他情況。
第一百二十三條 審計人員可以通過關注下列情況,識別可能存在的重大違法行為:
(一)具體經濟活動中存在的異常交易、事項、程序和關系;
(二)財務和非財務數據中反映出的異常比率和趨勢;
(三)信息系統中存在舞弊功能、系統漏洞;
(四)管理人員、員工的投訴、舉報等不滿行為;
(五)外部舉報或者公眾、媒體的負面反映和報道。
第一百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根據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職業經驗和審計發現的異常現象,判斷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性質,并確定檢查重點。
審計人員在檢查重大違法行為時,應當關注重大違法行為的高發領域。
第一百二十五條 發現重大違法行為的明顯跡象,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應對措施:
(一)增派具有相關經驗和技能的人員;
(二)避免讓有關單位和人員事先知曉檢查的時間、事項、范圍和方式;
(三)擴大檢查范圍,使其能夠覆蓋重大違法行為可能涉及的領域;
(四)獲取必要的外部證據和其他佐證證據;
(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六)提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五章 審計報告
第一節 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
第一百二十六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機關審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后,應當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第一百二十七條 審計報告應當內容完整、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用詞恰當、格式規范。
第一百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
(二)編號(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不含此項);
(三)被審計單位名稱;
(四)審計項目名稱;
(五)內容;
(六)審計機關名稱(審計組名稱及審計組組長簽名);
(七)簽發日期(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報告的日期)。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還包括被審計人員姓名及所擔任職務。
以電子形式制作的審計報告應當符合結構化要求,以支持查詢、統計等數字化利用。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
(二)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審計目標、范圍、內容、方式、實施的起止時間和遵守本準則情況的說明。
(三)被審計單位管理責任和審計機關審計責任。
(四)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說明與審計目標有關的被審計單位背景信息。
(五)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為基礎發表的評價意見。
(六)審計發現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意見以及法律法規依據。
(七)審計發現的影響績效的重要問題的事實、原因、后果,以及提出的糾正意見。
(八)審計發現的相關內部控制、信息系統重大缺陷,以及提出的糾正意見。
(九)依法需要移送事項的事實和移送處理意見。
(十)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根據需要提出的改進建議。
(十一)其他必要的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還包括被審計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基本情況,以及被審計人員對審計發現問題承擔的責任。
審計項目以聯網審計方式實施的,審計報告中還應當包括審計期間向被審計單位提出的問題及相應的整改情況。
第一百三十條 審計組實施專項審計調查后,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提交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機關審定審計組的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后,提出審計機關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第一百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的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組的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
(二)文號(審計組的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不含此項);
(三)主送單位;
(四)內容;
(五)審計機關名稱(審計組名稱及審計組組長簽名);
(六)簽發日期(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報告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條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調查依據。即實施調查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
(二)實施調查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調查目標、范圍、內容、方式、實施的起止時間和遵守本準則情況的說明。
(三)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說明與調查目標有關的被調查事項背景信息。
(四)調查評價意見。
(五)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包括事實、原因及其影響。
(六)提出的建議。
(七)其他必要的內容。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應當具有建設性,重點反映政策、體制、制度及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審計發現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出具審計決定書。
審計決定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依據;
(三)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四)依法申請政府裁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一百三十四條 審計發現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事項,審計機關應當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審計移送處理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計的時間和內容;
(二)依法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事項的事實、定性依據和審計機關的意見;
(三)移送的依據和移送處理說明,包括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的說明;
(四)附件,即所附的審計證據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具對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報告,按審計機關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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