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審計結果公布
第一百六十二條 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可以依法主動向社會公布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果。
第一百六十三條 審計機關公布的審計結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二)審計評價意見;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四)處理處罰及建議;
(五)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一百六十四條 在公布審計結果時,審計機關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二)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
(三)涉及信息系統安全控制、系統漏洞等技術細節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公開的。
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審計機關認為不公布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布。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客觀公正。
第一百六十五條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統一辦理,履行規定的保密審查和審核手續,報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審計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一百六十六條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報批的,未經批準不得公布。
審計機關統一組織不同級次審計機關參加的審計項目,其審計結果原則上由負責該項目組織工作的審計機關統一對外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審計機關申請獲取相關審計結果信息的,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提供、予以部分提供或者說明理由不予提供。
第五節 審計結果跟蹤檢查
第一百六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結果跟蹤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計機關主要檢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項:
(一)執行審計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情況;
(二)對審計機關要求自行糾正事項采取措施的情況;
(三)根據審計機關的審計建議采取措施的情況;
(四)對審計機關移送處理事項采取措施的情況;
(五)其他整改情況。
第一百七十條 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
審計機關在出具審計報告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檢查或者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
第一百七十一條 審計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檢查或者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
(一)實地檢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審閱相關書面材料;
(三)其他方式。
對于定期審計項目,審計機關可以結合下一次審計檢查或者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
檢查或者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第一百七十二條 審計機關指定的部門負責檢查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整改情況,并向審計機關提出檢查報告。
檢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檢查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包括檢查時間、范圍、對象、方式和方法等。
(二)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對沒有整改或者沒有完全整改的事項,應當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議。
(三)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中存在的重要錯誤事項。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一百七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沒有整改或者沒有完全整改的事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中存在的重要錯誤事項,應當予以糾正。
第一百七十五條 審計機關匯總審計結果跟蹤檢查情況,起草關于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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