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審計質量控制與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以保證實現下列目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
(二)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三)依法、適當進行處理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針對下列要素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一)質量責任;
(二)職業道德;
(三)人力資源;
(四)業務執行;
(五)質量監控。
對前款第二、三、四項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至五章的有關要求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條 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審理機構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務的五級質量控制。
第一百七十九條 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職責包括:
(一)按照分工完成審計任務,獲取審計證據;
(二)如實記錄審計工作并報告工作結果;
(三)報告不符合審計準則的行為或者可能損害獨立性的情形;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八十條 審計組成員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一)未按審計實施方案實施審計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的;
(二)未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的要求獲取審計證據導致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的;
(三)審計工作底稿不真實、不完整的;
(四)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第一百八十一條 審計組組長的工作職責包括:
(一)編制、審定審計實施方案;
(二)組織實施審計工作;
(三)督導審計組成員的工作;
(四)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和審計結論;
(五)編制或者審核審計組起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專項報告、審計信息(以下統稱審計結果類文書);
(六)報告審計組不符合審計準則的行為;
(七)配置和管理審計組的資源;
(八)審計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八十二條 審計組組長應當從下列方面督導審計組成員的工作:
(一)將具體審計事項及其范圍、目標和審計措施等信息告知審計組成員,并與其討論;
(二)檢查審計組成員的工作進展,評估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給予審計組成員必要的培訓和指導。
第一百八十三條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項目的總體質量負責,并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一)審計實施方案編制或者組織實施不當,造成審計目標未實現或者重要問題未被發現的;
(二)復核未發現或者未糾正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問題的;
(三)復核未發現或者未糾正審計工作底稿不真實、不完整問題的;
(四)得出的審計結論不正確的;
(五)審計組起草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
(六)提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意見不正確的;
(七)對審計組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第一百八十四條 審計組組長將具體組織審計實施的有關工作委托給審計組其他成員的,仍應對委托事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成員在受托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的工作職責包括:
(一)確定審計組組長、成員;
(二)確定聘請外部人員事宜;
(三)指導、監督審計組的審計工作;
(四)復核審計項目材料;
(五)審計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業務部門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應當承擔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組織、協調審計實施和匯總審計結果的職責。
第一百八十六條 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應當及時發現和糾正審計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并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一)對審計組請示的問題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嚴重后果的;
(二)復核未發現審計項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問題的;
(三)復核意見不正確的;
(四)要求審計組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重要問題的。
業務部門對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匯總審計結果出現重大錯誤、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事項承擔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審計機關審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包括:
(一)審查審計項目材料;
(二)提出審理意見;
(三)審計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八十八條 審計機關審理機構負責審理審計項目材料,并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一)審理意見不正確的;
(二)審理時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重要問題的;
(三)修改的審計結果類文書不正確的。
第一百八十九條 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包括:
(一)審定審計項目目標、范圍和審計資源的配置;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審計工作;
(三)審定審計結果類文書;
(四)審計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項目實施結果承擔最終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審計機關對審計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的行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一百九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審計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和辦法,確定審計業務檔案歸檔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利用的審批程序等。
審計檔案實行審計組負責制,審計組應當確定立卷責任人。立卷責任人應當收集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并在審計項目終結后及時立卷歸檔,由審計組組長審查驗收。
第一百九十二條 立卷責任人應當將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下列文件材料歸入審計項目案卷:
(一)結論類文件材料,主要是審計報告及審定審計報告的相關記錄、審理意見書、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及審計組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等審計報告編審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審計決定書及相關文件材料,審計移送處理書及相關文件材料等;
(二)實施類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表、支持審計報告的審計工作底稿及所附審計證據材料、審計實施方案、支持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工作底稿及所附審計證據材料等;
(三)立項類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政府的指令性文件、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舉報材料及領導批示、審計通知書和授權審計通知書等;
(四)備查類文件材料,主要是審計人員獨立性受到損害及解決措施的記錄、外聘人員勝任能力評估的記錄,以及其他不能歸入前三項的文件材料。
審計業務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的數據格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審計機關實行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制度,定期對其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和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檢查。
審計機關可以通過查閱有關文件和審計檔案、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方法,檢查下列事項:
(一)建立和執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
(二)審計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的情況;
(三)與審計業務質量有關的其他事項。
審計業務質量檢查應當重點關注審計報告的恰當性、審計處理處罰意見的合理性和適當性。
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后,應當作出檢查結論,向被檢查單位出具檢查報告。
第一百九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業務質量檢查中,發現被檢查的下級審計機關或者派出機構應當作出審計決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責成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計決定;發現其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責成其在規定期限內變更、撤銷審計決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其業務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實行審計業務年度考核制度,審計質量控制目標的實現情況應當作為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審計機關可以定期組織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審計業務質量和信息技術應用情況應當作為評選的重要內容。
第一百九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情況進行持續評估,及時識別制度設計缺陷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措施加以糾正或者改進。
審計機關可以結合日常管理工作或者通過開展審計業務質量檢查、考核和優秀審計項目評選等方式,對審計質量控制制度進行持續評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九十七條 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開展下列業務,不適用本準則的規定: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
(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三)執行商定程序,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案件或者接受交辦、委托辦理不屬于法定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
(四)幫助外部組織開發相關標準和方法,提供咨詢、培訓和技術支持等服務。
第一百九十八條 審計署可以根據本準則制定審計指南等配套的規范性文件。
第一百九十九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百條 本準則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暫略)所列的審計署以前發布的審計準則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未廢止的規定與本準則不一致的,按照本準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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