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程富強等3戶家庭被責令退出經濟適用房消息傳出,購買經適房用于出租和轉租的現象再次引起社會關注。
蘭州的一份調查公布,該市經濟適用房有10%被出租。北京、上海等地均發現有大量的經濟適用房目前處于出租狀態,有的是隱性出租,有的是明目張膽地出租。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實踐中,福利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等都屬于經濟適用房。
“凡是不交土地出讓金的房產,都屬于經濟適用房。”北京市律協物業管理專業委員會主任、著名房地產律師秦兵9月8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一語道破。
針對廣州市對違法出租經濟適用房家庭進行處罰的做法,秦兵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廣州市采取的是回收制度,但是這種制度與物權法有沖突,而且《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在發現經濟適用房所有人出租房屋后,將依法注銷其房地產權登記,退回房價款,退回房價款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他說,廣州市無權制定沒收涉及土地所有權的地方性法規,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只有全國人大才能制定這樣的法律。
“目前我國對物的回收制度沒有統一立法,而物權法規定,物一旦轉移,就不能回收。”秦兵解釋,經濟適用房是一種附時間期限和條件的所有權,住滿五年,在補交了土地出讓金之后,可以進入市場買賣,所以,廣州的這種做法也應該叫所有權保留制度,即政府與住房人簽約,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有條件地歸住房人,當所有權人發生違約的情況時,政府可以與其解除合同。所有權人如果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訴,可以告政府解除合同的違法性;但是,如果法院查出所有權人申請經濟適用房的證明是虛假的,對其處罰就不僅僅是行政性手段了,可能是法律性手段。
秦兵建議,針對經濟適用房違規出租的情況,國家可以建立一種舉報處罰分利制度,即經濟適用房所有人一旦把房子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可以向政府舉報,政府可將處罰經濟適用房所有人罰款的30%獎勵給舉報人,這樣,所有權人就不敢隨意出租了。另外,這種制度還應該規定,政府一旦發現經濟適用房所有人存在違法出租的情況,可以剝奪其享受國家福利買房的權利。(記者 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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