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各地不斷曝光的保姆陪睡事件,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等正在草擬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條款擬禁“保姆陪睡”。
雖然把“不得安排保姆與異性同齡人同居一室”的條款寫入合同中比不寫入更好,但是顯而易見,這樣的條款作用不會很明顯。所謂“陪睡”往往是口頭協議,其需求背后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既有老人出于生理和心理的需要,也有保姆出于賺錢的需要,在老齡社會日漸成型的過程中,它的原因相對比較復雜。
“保姆陪睡”流走于法律的邊緣,在大多數情形下,它屬于道德倫理的問題。有關部門和法律在解決“保姆陪睡”時該如何作為?可主要體現在事先提醒和事后的懲戒上。比如對于自愿的雙方提個醒,告訴雙方“保姆陪睡”是違背公序良俗的做法,一旦雙方發生糾紛,法律對當事人利益不會予以保護的。再比如,有關部門也可以在合同條款中規定,雙方在家政合同中履行過程中提出“陪睡”的要求,都是違法的,另一方有權予以拒絕,如果對方為此解除合同,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特別是雇主一方更是如此。再一個,有關部門可以在簽訂家政合同時,對雙方予以風險提示,比如對保姆一方提醒其防范雇主的性騷擾,在雇主強行要求“陪睡”時,可以報警求助;對雇主一方也提示,要防范保姆以所謂“陪睡”為幌子,行盜竊、詐騙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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