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報道,從9月1日起,《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開始實施。新規定取消原來錄入和查詢范圍的限制,由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政府采購等五個領域擴大到所有領域。此舉被認為可以加大賄賂犯罪成本,發揮更強的警示和震懾犯罪的作用。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自2006年1月起步,根據相關資料,3年來檢察機關共受理查詢57311次,涉及被查詢單位60505家,個人48741人,其中有254個單位和224名個人分別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置。歷史地看,行賄檔案為個人和單位提供了可靠的信息,它不僅充實了社會信用體系的內容,也促進了失信懲戒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的建立。個人或單位有行賄污點被記錄,他會因此喪失獲得哪怕是合法利益的機會,這么大的成本,會給行賄行為產生較大的約束力,因此而言,查詢范圍不再設限,此一意圖與努力應得到肯定。
認識并不到此為止。事實上,我們肯定查詢系統的功效,預設了一個前提,即行賄事實都可以在法律層面被認定。但在現實中,我們不難看到,由于現行法律對于行賄罪的量刑較輕,且對犯罪要件的規定仍顯模糊,尤其對于單位行賄等行為缺乏有效的處罰規定,致使司法實踐中對一些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行賄著實難以認定,行賄事實無法認定,查詢系統發揮的作用就會打折扣。
具體來說,我國《刑法》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構成行賄罪的必備要件,但如何理解“不正當利益”,這是一個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很多人認為“不正當利益”就是“非法利益”,這大大縮小了構成行賄罪的范圍。事實上,這些年,一些個人和單位行賄手段不斷翻新,現有法規已很難涵蓋所有行賄種類,也難以對它們定罪論處。比如,一些實質上屬行賄的行為以經營中的回扣、手續費形式記入賬簿,逃避處罰,還有一些大企業與政府的合作,甚至贊助政府,大藥商對醫院花錢贊助,是否屬于受賄,處于說不清楚的地帶。
從查詢系統實際發揮作用來看,也有一些問題需要引起重視。行賄者在市場的退出和準入可以通過查詢系統來認證,有記錄者其市場行為會受到很大影響,但如果它注資成為一個新的企業,是記錄清零,還是默許它以另一種合法方式東山再起?另外,盡管每個人都有資格查詢行賄檔案,但真正重視這個環節的人和單位有多少,如果不想查詢,覺得麻煩,不習慣,在具體事項的操作過程中,有關方面會否做些前期工作,主動公開信息?直面這些問題,并非杞人憂天。
權力缺乏實質約束,人們會將行賄看成“必要成本”,加大行賄者的犯罪成本,并不表示減輕對受賄行為的預防與懲處。但行賄是一系列腐敗行為發生的起點,從起點開始,拿出治理行賄的努力,當屬必要。在司法實踐中置入這樣一個程序,社會信用體系逐步建立,遏阻商業賄賂泛濫之勢等目標應可期待。當然,行賄查詢系統發揮更大功用非檢察機關可以獨立完成,這也不是治理賄賂犯罪的全部內容,但它確是可以因循的方向之一,相關各方應為此共同努力。 本報評論員 肖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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