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法院研究室近日統計顯示,2009年1至7月份,該市法院共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13900件,審結8761件。一審案件收案數比2008年同期上升57.2%。全市法院共新收二審勞動爭議案件4528件,審結3166件。
統計顯示,2008年全年,該院共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15033件,審結13992件;共新收二審勞動爭議案件4129件,審結4137件(含部分舊存案件)。
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案件數量總體呈現上升趨勢,2009年1至7月份的二審案件數量比2008年同期的兩倍還要多。
多重原因“推動”案件量上升
法官經分析認為,案件量持續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近年來出臺的勞動爭議領域新法律法規的疊加效應。200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擴大了勞動者權利的保護范圍;2007年4月1日《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出臺降低了訴訟成本;2008年《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繼實施引發了勞動用工領域的大調整。這些法律法規緊湊出臺在勞動用工領域形成的疊加效應,使得勞動爭議案件快速增長。
自2008年下半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部分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慘淡。一些企業采取裁員、降低工資報酬等手段,以減少經營成本,引發勞動合同解除等一系列糾紛。另一些企業效益不好,工資、獎金、加班費等沒有及時發放而引發勞動爭議。此外,還有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及部分抗風險能力較差的企業甚至出現破產現象,勞動者為維護自身權益紛紛提起仲裁和訴訟,這些均引起勞動用工領域糾紛的發生,使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
歷史遺留問題。一些用人單位長期以來就存在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規范等問題。由于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及相應的普法宣傳強化了勞動者的法制意識,勞資矛盾在長時間積累后出現了“井噴”現象。許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多年后又起訴索要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等等。此類案件在數量上也占有一定比例。
勞動合同簽訂等五種案件成爭議“主角”
據統計,北京市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個方面:
勞動合同簽訂方面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包括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未經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條款、應簽訂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簽訂而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在勞動合同中違法約定不履行一定的服務期就要支付違約金的條款等。
經濟補償方面的糾紛。主要包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未予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未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工資報酬方面的糾紛。主要包括拖欠工資或者無故克扣工資、勞動者加班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未經協商一致調整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社會保險方面的糾紛。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少繳或者欠繳勞動者社會保險,在勞動關系終止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也包括因為用人單位不認可勞動者的工傷認定而未給予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而產生的糾紛。
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方面的糾紛。主要是由于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不再存續后,不履行自己的轉檔義務和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義務,甚至不給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而被勞動者提起訴訟。
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時有出現
今年以來,北京市各級法院受理了多起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
例如,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北京市大中電器有限公司與57名勞動者因加班工資問題產生的糾紛;北京海特飯店與15名勞動者因補發工資、加班費問題的糾紛等案件。朝陽區法院2009年上半年受理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30件,其中人數最多的為94名農民工訴同一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案等。
在上述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中,涉案勞動者人數眾多,勞動爭議事項主要涉及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個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激化,容易引起連鎖反應,處理稍有不慎,就會引發集體上訪等情況的發生。
此外,因金融危機導致很多企業資金鏈發生斷裂而對職工實行集體性裁員,或者整體性降薪,也引發了一部分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
案件調解難度加大
北京市多個法院經過統計后發現,一段時間以來,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率有下降的趨勢。
例如,據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統計,今年該院勞動爭議案件收案比去年同期上升74.9%,但案件的調解率卻下降了4.2個百分點。另據昌平區法院統計,2008年下半年,該院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率僅為7.82%,遠低于全院案件平均15.59%的調解率。
經分析,當前勞動爭議案件調解難度加大的主要原因有:1.金融危機造成部分企業經濟形勢惡化,一些企業出現資金緊張后,對引發的一些勞動爭議或不愿意接受調解,或因不具備履行能力而拒絕調解,導致調解工作難度加大。2.一些用人單位管理理念無法與勞動合同法接軌,從根本上缺乏調解意愿。例如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由于許多用人單位在理念上無法接受已足額支付過勞動者工資后仍需再多支付一倍工資,因此,一些用人單位雖然經濟狀況較好且具備調解的條件,但為減少賠付拒絕調解,導致調解工作無法進行。3.訴訟費收費制度改革后,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環節無須支付仲裁費,在審判環節全額收費也僅10元,故少數當事人根本不考慮費用成本,對調解沒有興趣,甚至有些當事人拒絕調解,明確表示訴訟目的就是體驗整個訴訟流程。4.由于勞動合同法等新法律法規施行時間較短,當事人對新法和政策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此類案件的調解難度。
值得注意的是,近來出現了在職職工起訴案件逐步增多的現象。與以前勞動者在職期間出于種種忌憚,不敢主張權利相比,在職職工起訴案件明顯增多,主要表現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增加工資、支付加班工資、改善生產條件、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方面。(單國軍 陳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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