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慶近來掀起的“打黑風暴”中,一大批橫行江湖的涉黑涉惡團伙被摧毀。無論是在互聯網上,還是在現實社會中,民眾都一片叫好。
仔細考量目前所披露的案情,“打黑”也許只是行百里者半九十——在目前被揪出的黑惡團伙首犯和骨干人員中,不少人都是曾有過違法犯罪前科的“老江湖”,所犯案件中不乏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等重大惡性刑事案件。但大多數人入獄后都獲得了減刑、假釋或保外就醫,并在恢復自由后繼續作惡。
一些黑惡團伙成員在服刑時,還受到團伙的接濟和照顧,不但自己定期有“生活費”,家屬還能領“安撫費”,出獄后立刻“重回組織的懷抱”,日子過得可謂“瀟灑”。人們不禁要問:“黑老大”何以服刑像度假?他們是如何重返江湖、繼續作惡的?在“打黑”的同時,是否也應繼續深挖司法部門的“灰色地帶”?
“黑老大”坐牢如度假
用以陳明亮為首的涉黑團伙為例,據檢察機關披露,多名骨干成員都曾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行入獄,但他們在服刑長則十幾年,短則八九年之后,便紛紛獲得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而出獄,再次重操舊業,危害社會。
該團伙骨干成員之一的雷德明,1988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刑12年,減刑后于1996年釋放,實際只服刑8年;此后他又于1998年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刑4年,后被保外就醫釋放。另一名骨干成員李家斌,1990年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后改判為有期徒刑18年,于2001年11月假釋出獄,實際只服刑11年。犯罪嫌疑人陳斌,1988年5月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2004年11月釋放,實際只服刑16年。犯罪嫌疑人王勇,于1993年因犯盜竊、搶奪、搶劫罪被判刑20年,2005年4月釋放,實際只服刑12年……
事實表明,這些“黑老大”在瑯鐺入獄之后,至多十幾年,就又出獄為禍一方。檢方披露的情況證實,上述這些人員出獄后,并沒有改過自新,而是繼續瘋狂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他們之中有的成為黑惡勢力的組織領導者,涉嫌從事色情行業、洗碼賭博、放高利貸、敲詐勒索;有的則充當打手、殺手角色,持刀槍橫行街市、殺人越貨。例如上述犯罪嫌疑人李家斌、王勇等人,多次手持獵槍、手槍、砍刀等當街行兇,造成多人重傷,給群眾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懼,民憤極大。
即便是在服刑期間,一些黑惡團伙成員似乎也過得很滋潤,不但能領“生活費”,家屬還有“安撫費”,既無缺錢之虞,又無后顧之憂,可以放心坐牢。例如陳明亮團伙就將非法聚斂的不義之財,部分用于接濟獲刑的組織成員及其家屬。當兩名團伙成員因故意殺人獲刑后,團伙首腦便定期為其發“生活費”,每月還向其父母發“安撫費”5000元,并派專人負責接送其父母到監獄探監。
坐牢時“瀟灑”,出獄后也不愁。例如該團伙中著名的“打手”王勇出獄后,在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間,“組織”向他提供生活費5萬~6萬元,并吸納他重新回歸“組織”,繼續干違法犯罪的勾當。
減刑、假釋暗藏權錢交易
減刑、假釋制度是刑罰執行的重要環節,必須由監獄考察呈報,接受檢察機關監督,最終由法院審查裁定,此外還有諸多公示程序。能夠獲得減刑、假釋的人員必須“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人們不禁要問:陳明亮團伙中那些身背命案卻紛紛獲得減刑、假釋的“黑老大”,出獄后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他們是根據什么標準獲得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是否都在獄中表現極好?他們又接受了什么教育改造,有什么悔改行為?
法律專家表示,在實際操作中,雖然減刑、假釋需要由法院裁定,但法院最終駁回減刑、假釋的情況較少,檢察機關的監督也很難介入。一名囚犯是否能夠獲得減刑、假釋,幾乎是由監管執行機關包辦。人們難免疑慮,曾犯下重罪的“黑老大”紛紛獲得減刑、假釋,其中是否存在不規范的操作行為,甚至是權錢交易?
事實上,在一些地方,少數監所執法人員利用規章制度上的漏洞,將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提供特殊照顧等作為“商品”,大搞權錢交易,讓服刑人員得以“花錢贖身”或是享受特權,成為一些服刑人員“坐牢像度假”的直接原因。
例如成都市金牛區原副區長馬建國,因挪用公款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判刑入獄后,不穿囚衣,不吃囚飯,并享有回家過夜、外出會友、使用手機和外界聯絡等諸多特權,甚至去酒樓赴宴時還要警車接送,引起媒體廣泛關注。據調查,他為了獲得違反監規的“照顧”,先后向監獄長、刑罰執行科科長、一分監區長和教導員等人行賄人民幣298058元、價值8000元的烏木觀音兩尊、價值9500元的香煙25條,成為監獄中的“貴賓”。
前不久,廣東茂名監獄的丑聞將“減刑潛規則”暴露無遺。據媒體報道,在茂名監獄,有服刑人員稱“減一年,花1萬;如果再多減3個月,3000元一個月”。連反映勞動成績好壞的“表格”也被監管人員以500元一個的價格出售,甚至連獄中服刑崗位也可以買賣。
如何防止“黑老大”重返江湖?
“黑老大”倘若坐牢如度假,危害性不言而喻。一方面,服刑不但沒能給他們有效懲處,反而成為他們豐富犯罪“履歷”、向組織效忠的一種方式,使其不懼法律、不怕坐牢,更加肆無忌憚地橫行霸道;另一方面,受害群眾擔心“黑老大”卷土重來,畏懼打擊報復,對犯罪分子不敢報案、指認,使其更加有恃無恐。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胡紅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黑老大”關的時間太短,外面盤根錯節的‘黑網’還在,可能短時間內又會糾集一幫人,繼續犯罪。從預防犯罪來看,若很快就看到“黑老大”出獄,受害人心里也不能接受。
近年來,重慶曾展開多次大規模的減刑假釋清查活動。前不久,重慶司法部門為從嚴懲處及震懾涉黑犯罪人員,提出了“三個一律”的要求,即從2009年7月14日起,重慶市各級法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一律不予假釋;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一律不予減刑;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罪犯的減刑,在裁定前也要一律公開聽證。
這些措施表明,司法部門已認識到減刑、假釋不當的危害性,顯示了徹底打擊黑惡勢力的決心。然而只靠運動式的清查,不能從根本上堵塞漏洞。專家認為,減刑、假釋有時之所以淪為權錢交易,一是由于缺乏法定的判定條件和標準,記分考核在具體操作時有較大的變通余地,為司法腐敗提供了空間。二是對減刑、假釋的監督不夠,缺乏開庭審判、公開聽證。
要完善現行的減刑、假釋制度,必須強化檢察院、法院的地位和作用,各監獄看守所作為監管執行機關,所采取的具體教育改造和考核管理措施,必須接受檢察院和法院的監督審查;法院要通過裁決,不斷引導減刑、假釋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要求,同時推行開庭審判、公開聽證,接受公眾監督;對于已刑滿釋放的黑惡犯罪人員,加強排查摸底,有針對性地做好幫教工作,才能最大限度消除“金錢案”、“關系案”,堵塞“黑老大”重返江湖作惡的通道。(黃豁 王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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