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孫偉銘醉酒并無證駕駛肇事后逃逸,造成4死1傷案件;南京“6·30”張明寶醉酒駕駛造成5死4傷案件;杭州“8·4”魏志剛酒后超速行駛致1人死亡的案件……
近來,“醉駕”、“飆車”連同跟在后面的死傷數據,一再觸痛公眾敏感的神經———2009年1月至8月,全國共發生因酒后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駕駛導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目前酒后駕駛行為迅速成為媒體輿論的焦點,社會各界對此廣泛關注。
為此,公安部今天邀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的數位知名法學專家學者召開了危險駕駛相關法律修改專家論證會議,就是否要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罪、如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酒后駕車行為的懲處展開了探討。
66%的網民建議修訂酒后駕駛認定處罰標準
針對當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公安部在全國部署開展了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8月15日至9月15日一個月時間,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違法行為65397起,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6%,因酒后駕駛引發交通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37.5%、36.2%,整治行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仍有一部分駕駛人無視法律法規“頂風作案”,酒后駕駛導致交通事故仍時有發生。
據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8月中旬的網上調查顯示,有96.6%的人承認身邊存在酒后駕駛現象,有81.3%的人認為我國對酒后駕駛處罰“過輕”,有69.8%的人認為“違法成本過低”是酒后駕駛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66%的網民建議加強立法調研,修訂酒后駕駛認定和處罰標準。
懲處酒后駕駛行為存在三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酒后駕駛仍然屢禁不止,是否因現有處罰措施過輕?現有法律規定又是否有需要完善之處?
專家們認為,當前在追究酒后駕駛行為法律責任方面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是法律責任過輕。我國現行法律對酒后、醉酒駕駛行為僅是罰款、暫扣駕駛證和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后構成犯罪的起刑點,也未與其他一般情節的交通肇事犯罪明確區分。
二是法律適用不統一。酒后駕駛違法行為應當如何定性歸罪,實踐中爭議較大。對醉酒駕駛肇事后造成重大傷亡的,有的地方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為交通肇事罪,“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是法律規定不完善。有關法律專家學者認為,現行法律對酒后駕駛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完善。按照我國刑法規定,酒后甚至醉酒駕駛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構成犯罪。此外,按照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酒后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的,僅將其作為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之一加以考慮,未將其列入刑法第133條規定的“有其它特別惡劣情形”范疇來量刑從重處罰。
多數專家建議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
多數專家認為,鑒于酒后駕駛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嚴重,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社會影響惡劣,有必要對現行酒后駕駛的有關法律規定進行修改,加大懲處力度,從法律制度層面建立遏制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長效機制。專家們從不同角度對新增危險駕駛機動車罪的必要性進行了闡釋。
有學者指出現行法律的威懾力不強,增設危險駕駛罪有利于加大酒后駕車行為的違法成本,增強對酒后駕車人的威懾力。
有學者認為近幾個月社會公眾對酒后駕駛違法行為關注度較高,社會普遍呼吁加強對酒后駕駛的處罰,應該通過立法增設危險駕駛機動車罪來回應公眾的呼聲,這也反映了立法的民主化。
還有專家分析,我國的刑法理念與西方不同,國外的處罰是以行為犯為主,對即使沒造成危害結果的酒后駕駛行為也定罪處罰,但中國的刑罰處罰是以結果犯為主,這樣有利于縮小打擊面,但不利于刑法預防功能的發揮。
但也有專家認為,修改刑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周期較長、難度較大,相對而言修改司法解釋則簡便易行。專家普遍建議適當修改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認定標準,加大對酒后駕駛的處罰力度。本報記者 徐偉 本報見習記者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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