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黨的十一大:21年后重提“黨內民主”
粉碎“四人幫”,結束“文化大革命”后,1977年黨召開了十一大。十一大立足于對“四人幫”的批判,著重強調了黨內民主的重要性。大會政治報告在時隔21年后,3次重提“黨內民主”。葉劍英在代表黨中央作的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提出:“必須充分認識發揚民主的重要性。任何破壞黨的民主生活,侵害黨員民主權利的行為,都是違反民主集中制的,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大會修訂通過的黨章2次出現了“黨內民主”的提法,規定“一切重要問題都由集體決定”。但是,由于此時黨在指導思想上撥亂反正的工作尚未開始,“兩個凡是”仍然大行其道,這就使得大會在認識和實踐黨內民主方面雖有進展,但無顯著改觀。
四、黨的十二大:黨內民主發展轉入正軌
1978年真理標準大討論沖破了個人迷信、“兩個凡是”的禁錮,同年底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實現了黨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的全面撥亂反正,這成為黨內民主發展的重要轉折點。為了充分發揚黨內民主,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從黨紀黨規上為發展黨內民主提供有力保障。1982年黨的十二大召開,大會對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內政治生活的不正常現象進行了認真總結和反思,鄭重提出黨內民主問題“是關系黨和國家命運的根本問題”。大會修訂通過的黨章以黨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對發展黨內民主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十二大黨章還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領導“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上述這一系列決策,標志著黨內民主開始擺脫過去長期“左”的桎梏,全面轉入正軌。
五、黨的十三大:黨內民主發展的又一“高點”
1987年黨的十三大,是在中國改革開放進入第九個年頭之際召開的。大會召開前一年多時間里,關于政治體制改革的討論在國內形成熱潮。在此期間鄧小平先后20余次談到政治體制改革問題,宣布要把政治體制改革作為十三大的一個主題。在政治體制改革的推動下,十三大對發展黨內民主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提出了四個方面的重大措施:一是健全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領導班子都要建立和完善議事規則、表決制度和生活會制度,首先從中央做起;二是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在十三大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候選人預選中首次實行了差額選舉;三是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制定保障黨員權利的具體條例;四是疏通黨內民主渠道和健全民主生活,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直接參與的機會。為此,十三大對黨章作了如下修訂:一是第一次將“差額選舉”機制引入黨內選舉,明確規定:“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二是進一步完善黨內討論和決定重要問題的辦法、程序和操作途徑,明確提出“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這一規定為后來干部任免制度中的“票決制”奠定了基礎。三是增加了關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職權的表述,突出了黨代會的地位和作用。總的來看,十三大是把發展黨內民主作為推動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切入點來認識和討論的。十三大以后,從1988年開始,中央組織部先后在浙江、山西、河北、湖南等省的12個縣市進行首輪黨代會常任制試點,這表明黨內民主發展已進入了更深領域的探索和實踐階段。
六、黨的十四大、十五大:黨內民主穩妥推進
1992年黨召開了十四大。此時,一方面,世界社會主義運動處于低潮,國內政治風波和蘇東劇變給黨帶來嚴峻考驗;另一方面,鄧小平南方談話催生了新一輪思想解放,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即將進入加速發展的新階段。這一特定歷史背景使得十四大關于黨內民主的闡述打上了鮮明的時代烙印。十四大通過的黨章總綱中,把十二大關于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的表述改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這一修訂,彌補了“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執行起來難以操作又容易偏頗的不足,同時在理論上也大大壓縮了極端民主化和專制主義兩種錯誤傾向滋生和發展的空間,有利于保障黨內民主的健康發展。1997年召開的黨的十五大,除了把鄧小平理論納入黨的指導思想外,在發展黨內民主方面沒有提出新的實質性規定,這反映了這個階段黨內民主發展的持續性和平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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