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設施配備救生設備的數量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配備的剛性全封閉機動耐火救生艇能夠容納自升式和固定式設施上的總人數,或者浮式設施上總人數的200%。無人駐守設施可以不配備剛性全封閉機動耐火救生艇。在設施建造、安裝或者停產檢修期間,通過風險分析,可以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
(二)氣脹式救生筏能夠容納設施上的總人數,其放置點應滿足距水面高度的要求。無人駐守設施可以按定員12人考慮;
(三)至少配備并合理分布8個救生圈,其中2個帶自亮浮燈,4個帶自亮浮燈和自發煙霧信號。每個帶自亮浮燈和自發煙霧信號的救生圈配備1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長度為從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1.5倍,并至少長30米。
(四)救生衣按總人數的210%配備,其中:住室內配備100%,救生艇站配備100%,平臺甲板工作區內配備10%,并可以配備一定數量的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區,每位工作人員配備一套保溫救生服。對于無人駐守平臺,在工作人員登平臺時,根據作業海域水溫情況,每人攜帶1件救生衣或者保溫救生服。
灘海陸岸石油設施配備救生設備的數量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至少配備4個救生圈,每只救生圈上都拴有至少30米長的可浮救生索,其中2個帶自亮浮燈,2個帶自發煙霧信號和自亮浮燈;
(二)每人至少配備1件救生衣,在工作場所配備一定數量的工作救生衣或者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區,每位人員配備1件保溫救生服。
所有救生設備都應當標注該設施的名稱,按規定合理存放,并在設施的總布置圖上標明存放位置。特殊施工作業情況下,配備的救生設備達不到要求時,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設施上的消防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針對設施可能發生的火災性質和危險程度,分別裝設水消防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和干粉滅火系統等固定滅火設備和裝置,并經發證檢驗機構認可。無人駐守的簡易平臺,可以不設置水消防等滅火設備和裝置;
(二)設置自動和手動火災、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總控制室內設總的報警和控制系統;
(三)配備4套消防員裝備,包括隔熱防護服、消防靴和手套、頭盔、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消防斧以及可以連續使用3個小時的手提式安全燈。根據平臺性質和工作人數,經發證檢驗機構同意,可以適當減少配備數量;
(四)灘海陸岸石油設施現場管理單位至少配備2套消防員裝備,包括消防頭盔、防護服、消防靴、安全燈、消防斧等,至少配備3套帶氣瓶的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和可移動式消防泵1臺;
(五)所有的消防設備都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檢查,始終保持完好狀態。檢查應當有檢查記錄標簽。
第二十四條在設施的危險區內進行測試、測井、修井等作業的設備應當采用防爆型,室內有非防爆電氣的活動房應當采用正壓防爆型。
第二十五條起重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操作人員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熟悉起重設備的操作規程,并按規程操作;
(二)起重設備明確標識安全起重負荷;若為活動吊臂,標識吊臂在不同角度時的安全起重負荷;
(三)按規定對起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剎車、限位、起重負荷指示、報警等裝置齊全、準確、靈活、可靠;
(四)起重機及吊物附件按規定定期檢驗,并記錄在起重設備檢驗簿上。
設施的載人吊籃作業,除符合第一款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定乘員人數;
(二)乘員按規定穿救生背心或者救生衣;
(三)只允許用于起吊人員及隨身物品;
(四)指定專人維護和檢查,定期組織檢驗機構對其進行檢驗;
(五)當風速超過15米/秒或者影響吊籃安全起放時,立即停止使用;
(六)起吊人員時,盡量將載人吊籃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盡可能減少回轉角度。
第二十六條高處及舷(島)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處及舷(島)外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帶,舷(島)外作業人員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風速超過15米/秒等惡劣天氣時,立即停止作業。
第二十七條危險物品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施上任何危險物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必須存放在遠離危險區和生活區的指定地點和容器內,并將存放地點標注在設施操作手冊的附圖上;個人不得私自存放危險物品;
(二)設有專人負責危險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險物品入庫、消耗和使用的記錄;
(三)在通往危險物品存放地點的通道口、艙口處,設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直升機起降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指定直升機起降聯絡負責人,負責指揮和配合直升機起降工作;
(二)配備與直升機起降有關的應急設備和工具,并注明中英文“直升機應急工具”字樣;
(三)設施與機場的往返距離所需油量超過直升機自身儲存油量的,按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有效的直升機加油用儲油罐、燃油質量檢驗設備和加油設備;
(四)直升機與設施建立聯絡后,經設施主要負責人準許,方可起飛或者降落(緊急情況除外);
(五)直升機機長或者機組人員提出降落要求的,起降聯絡負責人立即向直升機提供風速、風向、能見度、海況等數據和資料;
(六)無線電報務員一直保持監聽來自直升機的無線電信號,直至其降落為止;
(七)機組人員開啟艙門后,起降聯絡負責人方可指揮乘機人員上下直升機、裝卸物品或者進行加油作業。
直升機起飛或者降落前,起降聯絡負責人應當組織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清除直升機甲板的障礙物和易燃物;
(二)檢查直升機甲板安全設施是否處于完好狀態,包括燈光、防滑網、消防設備和應急工具等;
(三)停止靠近直升機甲板的吊裝作業和甲板15米范圍內的明火作業;
(四)禁止無關人員靠近直升機甲板;
(五)守護船在設施附近起錨待命,消防人員做好準備;
(六)排放天然氣、射孔或者試油作業時,若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直升機靠近設施。
第二十九條勞動防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施上所有工作人員配備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設施上的工作場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設計要求配備勞動防護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測;
(三)按照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定,定期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對職業病患者進行康復治療。
第三十條醫務室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有人駐守的設施上,配備具有基礎醫療搶救條件的醫務室。作業人員超過15人的,配備專職醫務人員;低于15人的,可以配備兼職醫務人員;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常用藥品、急救藥品和氧氣、醫療器械、病床等;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有關疫情病情的報告、處理和衛生檢驗制度;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應急搶救程序。
第三十一條灘海陸岸應急避難房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夠容納全部生產作業人員;
(二)結構強度比灘海陸岸井臺高一個安全等級;
(三)地面高出擋浪墻1米;
(四)采用基礎穩定、結構可靠的固定式鋼筋混凝土結構,或者采用可移動式鋼結構;
(五)配備可以供避難人員5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飲用水;
(六)配備急救箱,至少裝有2套救生衣、防水手電及配套電池、簡單的醫療包扎用品和常用藥品;
(七)配備應急通訊裝置。
第三十二條灘海陸岸值班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受灘海陸岸石油設施作業負責人的指揮,不得擅自進入或者離開;
(二)配備的通訊工具保證隨時與灘海陸岸石油設施和陸岸基地通話;
(三)能夠容納所服務的灘海陸岸石油設施的全部人員,并配備100%的救生衣;
(四)具有在應急救助和人員撤離等復雜情況下作業的能力;
(五)參加灘海陸岸石油設施上的營救演習。
第二節守護船管理
第三十三條承擔設施守護任務的船舶(以下簡稱守護船)在開始承擔守護作業前,其所屬單位應當向海油安辦有關分部提交守護船登記表和守護船有關證書登記表,辦理守護船登記手續。經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審查合格后,予以登記,并簽發守護船登記證明。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船舶,不得用做守護船。守護船登記后,其原申報條件發生變化或者終止承擔守護任務的,應當向原負責守護船登記的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報告。
第三十四條守護船應當在距離所守護設施5海里之內的海區執行守護任務,不得擅自離開。在守護船的守護能力范圍內,多座被守護設施可以共用一條守護船。
第三十五條守護船應當服從被守護設施負責人的指揮,能夠接納所守護設施全部人員,并配備可以供守護設施全部人員1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飲用水。
第三十六條守護船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舶證書齊全、有效;
(二)具備守護海區的適航能力;
(三)在船舶的兩舷設有營救區,并盡可能遠離推進器,營救區應當有醒目標志。營救區長度不小于載貨甲板長度的1/3,寬度不小于3米;
(四)甲板上設有露天空間,便于直升機絞車提升、平臺吊籃下放等營救操作;
(五)營救區及甲板露天空間處于守護船船長視野之內,便于指揮操作和營救。
第三十七條守護船應當配備能夠滿足應急救助和撤離人員需要的下列設備和器具:
(一)1副吊裝擔架和1副鏟式擔架;
(二)2副救助用長柄鉤;
(三)至少1套拋繩器;
(四)4只帶自亮浮燈、逆向反光帶和繩子的救生圈,繩子長度不少于30米;
(五)用于簡易包扎和急救的醫療用品;
(六)營救區舷側的落水人員攀登用網;
(七)1艘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要求的救助艇;
(八)至少2只探照燈,可以提供營救作業區及周圍海區照明;
(九)至少配備兩種通訊工具,保證守護船與被守護設施和陸岸基地隨時通話。
第三十八條守護船船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船員服務簿和適任證書等有效證件;
(二)至少有3名船員從事落水人員營救工作;
(三)至少有2名船員可以操縱救助艇;
(四)至少有2名船員經過醫療急救培訓,能夠承擔急救處置、包扎和人工呼吸等工作;
(五)定期參加營救演習。
第三十九條守護船的登記證明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15日內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節租用直升機管理
第四十條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對提供直升機的公司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直升機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直升機持有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飛機適航證,并具備有效的飛機登記證和無線電臺執照;
(二)具有符合安全飛行條件的直升機,并達到該機型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標準;
(三)具有符合安全飛行條件的駕駛員、機務維護人員和技術檢查人員;
(四)對直升機駕駛員進行夜航和救生訓練,保證完成規定的訓練小時數;
(五)需要應急救援時,備有可以調用的直升機;
(六)完善和落實飛行安全的各種規章制度,杜絕超氣象條件和不按規定的航線和高度飛行。
第四十二條直升機應當配備下列應急救助設備:
(一)直升機應急浮筒;
(二)攜帶可以供機上所有人員使用的海上救生衣(在水溫低于10℃的海域應當配備保溫救生服)、救生筏及救生包,并備有可以供直升機使用的救生絞車;
(三)直升機兩側有能夠投棄的艙門或者具備足夠的緊急逃生艙口。
第四十三條在額定載荷條件下,直升機應當具有航行于飛行基地與海上石油設施之間的適航能力和夜航能力。
第四十四條飛行作業前,直升機所屬公司應當制定安全應急程序,并與作業者或者承包者編制的應急預案相協調。
第四十五條直升機在飛行作業中必須配有2名駕駛員,并指定其中1人為責任機長;由中外籍駕駛員合作駕駛的直升機,2名駕駛員應當有相應的語言技能水平,能夠直接交流對話。
第四十六條作業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機所屬公司必須確保飛行基地(或者備用機場)和海上石油設施上的直升機起降設備處于安全和適用狀態。
第四十七條作業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機所屬公司,應當通過協商制訂飛行條件與應急飛行、乘機安全、載物安全和飛行故障、飛行事故報告等制度。
第四節電氣管理
第四十八條設施應當制定電氣設備檢修前后的安全檢查、日常運行檢查、安全技術檢查、定期安全檢查等制度,建立健全電氣設備的維修操作、電焊操作和手持電動工具操作等安全規程,并嚴格執行。
第四十九條電氣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和使用電工安全用具,并按規定定期檢查和校驗;
(二)遇停電、送電、倒閘、帶電作業和臨時用電等情況,按照有關作業許可制度進行審批。臨時用電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增加的電氣設備和線路;
(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顏色和圖形,對電氣設備和線路作出明顯、準確的標識;
(四)電氣設備作業期間,至少有1名電氣作業經驗豐富的監護人進行實時監護;
(五)電氣設備按照銘牌上規定的額定參數(電壓、電流、功率、頻率等)運行,安裝必要的過載、短路和漏電保護裝置并定期校驗。金屬外殼(安全電壓除外)有可靠的接地裝置;
(六)在觸電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手提燈、便攜式電氣設備、電動工具等設備工具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確實無法使用安全電壓的,經設施負責人批準,并采用有效的防觸電措施;
(七)安裝在不同等級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符合該等級的防爆類型。防爆電氣設備上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必須保持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
(八)定期對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電阻、耐壓強度、泄漏電流等絕緣性能進行測定。長期停用的電氣設備,在重新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確認具備安全運行條件后方可使用;
(九)在帶電體與人體、帶電體與地面、帶電體與帶電體、帶電體與其他設備之間,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保持良好的絕緣性能和足夠的安全距離;
(十)對生產和作業設施采取有效的防靜電和防雷措施。
第五十條設施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電源。應急電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夠滿足通訊、信號、照明、基本生存條件(包括生活區、救生艇、撤離通道、直升機甲板等)和其他動力(包括消防系統、井控系統、火災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急關斷系統等)的電源要求;
(二)在主電源失電后,應急電源能夠在45秒內自動安全啟動供電;
(三)應急電源遠離危險區和主電源。
第五節井控管理
第五十一條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制定油(氣)井井控安全措施和防井噴應急預案。
第五十二條鉆井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鉆井裝置在新井位就位前,作業者和承包者應收集和分析相應的地質資料。如有淺層氣存在,安裝分流系統等;
(二)鉆井作業期間,在鉆臺上備有與鉆桿相匹配的內防噴裝置;
(三)下套管時,防噴器尺寸與所下套管尺寸相匹配,并備有與所下套管絲扣相匹配的循環接頭;
(四)防噴器所用的橡膠密封件應當按廠商的技術要求進行維護和儲存,不得將失效和技術條件不符的密封件安裝到防噴器中;
(五)水龍頭下部安裝方鉆桿上旋塞,方鉆桿下部安裝下旋塞,并配備開關旋塞的扳手。頂部驅動裝置下部安裝手動和自動內防噴器(考克)并配備開關防噴器的扳手;
(六)防噴器組由環形防噴器和閘板防噴器組成,閘板防噴器的閘板關閉尺寸與所使用鉆桿或者管柱的尺寸相符。防噴器的額定工作壓力,不得低于鉆井設計壓力,用于探井的不得低于70MPa;
(七)防噴器及相應設備的安裝、維護和試驗,滿足井控要求;
(八)經常對防噴系統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時,優先使用防噴系統安全檢查表。
第五十三條防噴器組控制系統的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1套液壓控制系統的儲能器液體壓力保持21MPa,儲能器壓力液體積為關閉全部防噴器并打開液動閘閥所需液體體積的1.5倍以上;
(二)除鉆臺安裝1臺控制盤(臺)外,另1臺輔助控制盤(臺)安裝在遠離鉆臺、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防噴器組配備與其額定工作壓力相一致的防噴管匯、節流管匯和壓井管匯;
(四)壓井管匯和節流管匯的防噴管線上,分別安裝2個控制閥。其中一個為手動,處于常開位置;另一個必須是遠程控制;
(五)安裝自動灌井液系統。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