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一直被人們視為做學問、搞研究的“凈土”,既沒有行政權力,也不投資運營。然而,近年來,招生錄取受賄、科研大樓建設貪污……高校領導干部職務犯罪的消息不時見諸報端,在一些高校比較集中的地區,這一問題顯得更為嚴重:同濟大學原副校長吳世明因受賄罪被判刑10年;南京財經大學原副校長劉代寧被控受賄160多萬;陜西近三年已查處80多宗大學經濟案,倒下7名廳級校官……高校已成為職務犯罪新的高發區,警鐘頻頻敲響。
湖北多名廳級校官淪為“階下囚”
自1999年來我國高等教育擴招10年來,湖北地區已有多所高校領導因受賄等受審領刑成為“階下囚”。據湖北省紀委提供的資料,僅最近幾年湖北地區的高校先后就有武漢科技大學原校長劉光臨、原黨委書記吳國民、三峽大學原黨委書記陳少嵐、原湖北民族學院黨委書記彭振坤、湖北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原校長高勇、武漢科技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楊永才、武漢理工大學原副校長李海嬰等十幾名高校領導干部倒在權錢交易上,這些被查處的高校領導,涉案金額少則幾萬元,多則數百上千萬元。
其中,武漢理工大學原副校長李海嬰利用分管學校招生、基建等工作之便,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總額達1400多萬元(案發后省紀委追回其贓款1068萬余元、3萬美元)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而武漢科技大學原校長劉光臨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12年,武漢科技大學黨委書記吳國民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10萬元。三峽大學原黨委書記陳少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湖北民族學院原黨委書記彭振坤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其違法所得159萬元予以追繳。
此外,湖北地區還有多名高校中層干部因經濟犯罪而判刑:華中科技大學協和醫院原副院長劉其泰利用分管醫院后勤、基建等工作的職務之便接受22萬多元領刑6年半,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資產處長馬振杰受賄22萬判刑8年。
自成一體小社會內部集權化
近年來,高等學校基建規模逐漸擴大,學校可調配的資源明顯增加,參與市場經濟也越來越頻繁,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為各種腐敗和職務犯罪滋生的土壤。
湖北省檢察院的一項專項調研表明,基建、后勤、采購、招生等財權、事權集中的環節成為高校領導腐敗的“重災區”。他們總結高校經濟腐敗案呈現幾大特點:權錢交易明顯,窩案串案突出,腐敗分子中黨員、高學歷、中老年人居多,“明”“暗”回扣盛行,作案頻繁,涉案金額較高。
“權力過大,制約過小。高校內部的財務管理像個自成一體的小社會。”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教授這樣概括高校領導干部職務犯罪頻發的原因。一位在高校工作多年的人士把高校管理的弊端總結為“內部化”、“集權化”——學校甚至部門少數人說了算。
另外,高校私設“小金庫”現象突出。在上月14日召開的湖北省省直單位資產收益管理工作會議上,有關負責人在會上批露,湖北一所省屬院校將資產收益存入個人名下,存折竟多達100個!
湖北省財政廳對一所黨政一把手雙雙“落馬”的高校進行調研后發現,該校內部管理制度竟“要啥有啥”,招標采購程序也“樣樣齊備”。空有制度,沒有監督,也是枉然。
對湖北地區的教育部所屬高校,主管部門“鞭長莫及”,而當地教育、財政部門“既管不了它的帽子,又管不了它的票子”。即使是對省屬高校,省財政廳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處處長周學武也坦陳,過去主要只管了其經費的劃撥,報表的審核等,至于高校怎么“花錢”,主要靠高校自主管理。
建立“隔離墻”制約自由裁量權
“高校領導干部貪污腐敗,損失的不僅僅是一些錢,更重要的是對千萬學生道德觀的不利影響。這關系到國家的未來!”湖北省紀委黨風室主任高金章說。
針對愈演愈烈的高校腐敗案,湖北省紀委、省委高校工委專門聯合出臺《關于加強高等院校反腐敗抓源頭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預防高校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招生錄取、圖書教材以及設備采購等領域的腐敗問題。
《意見》要求,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經過科學論證,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不得擅作決定或擅改集體決定事項。《意見》還要求建立隔離墻制度,對領導個人的自由裁量權加以制約。對基建項目的工程設計變更、工程資金的增減撥付,都要按規定程序逐級報批,跟蹤審計。在財務管理方面,要求學校內部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和集中支付制度,除獨立核算單位外,學校機關處室和各院系不得設立賬戶和私設“小金庫”。
與此同時,湖北省各高校從黨委班子、處級干部、重點部門和重要崗位干部三個層面開展了多次反腐學習教育。湖北省檢察院還為湖北地區幾十所大學的校長、黨委書記舉辦專題法制講座,以案說法。(本報駐鄂記者 錢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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