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包括廣州在內的一些地方政府以整治戶外廣告為名,強行統一拍賣戶外廣告設置權,并收取40%的拍賣款收益。廣州市的有關領導在接受央視“焦點訪談”采訪時信心足腰桿硬,表示這并非與民爭利。
然而,筆者認為,整治違法違規的戶外廣告是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到底該不該收取40%的廣告拍賣款收益存在爭議。如果這其中,摻雜以整治之名行收費之實,就有可能使公共服務蛻變為有償服務。
是的,違法違規廣告的增多,既影響市容,又產生環境污染,甚至存在安全隱患。有關部門依法打擊和取締違法違規廣告,這也是分內之事。但在整治之后,是不是就打起了拍賣的主意呢?不由得使人懷疑了。
對于爭議最大的戶外廣告拍賣款,40%收益歸政府的規定,廣州市有領導稱,這是借鑒其他城市做法,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并不與民爭利,反而于民有利。是否“于民有利”有待觀察,但40%的收益卻是真金白銀。不知道這些款項會以什么名目入財庫?更重要的是,既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為什么就敢張口收錢呢?
大家知道,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則是合法行政。簡言之,即法無授權即禁止。僅這一條,就可以問問,收取40%的拍賣款,是不是依法行政?
就算要收取部分拍賣款,起碼還要取得行政許可。如果牽涉私人物權,這層關系就更加復雜,倘若有業主不忿,要與政府打官司,政府怕是忙不過來了。當然,對于戶外廣告倘若有占用公共資源、而且法律授權明確的話,通過合法程序或許可以考慮征稅的。□阿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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