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兩高”最新的司法解釋,包圍著官員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婦、同學(xué)、戰(zhàn)友等利用官員的影響力受賄的,從昨日起將啟用新罪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令其伏法。
新罪名只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
今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對相關(guān)刑法條文進行修正。在此背景之下,“兩高”出臺這一司法解釋,對刑法罪名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包括9個新罪名被明確,另有4個罪名作出修改。其中,以新罪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最為引人注目。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云解釋,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guān)系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guān)系密切的人”,新罪名只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
“關(guān)系密切的人”比“特定關(guān)系人”更廣
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前,2007年7月8日“兩高”發(fā)布《關(guān)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了“特定關(guān)系人”的概念,特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guān)系的人!缎谭ㄐ拚(七)》中提出了“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guān)系密切的人”的概念,但是沒有作具體解釋。
中國法學(xué)會刑法學(xué)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解釋,“關(guān)系密切的人”是一個包括范圍更廣的概念,除了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之外,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guān)系密切的人,比如情人、秘書等,都可能屬于“關(guān)系密切的人”范圍內(nèi)的人員。
反腐新罪名不會成為“免罪符”
還有人擔心,新罪名會成為“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之外的貪官的另一道“免死金牌”。因為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否認與非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存在“通謀”或共同犯罪的故意,就可能令貪官逃脫制裁,只令非國家工作人員獲罪。
對此,趙秉志解釋,“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前,雙方否認‘通謀’,則雙方可能都不構(gòu)成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雙方否認‘通謀’,非國家工作人員一方則可能構(gòu)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因此,單純因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覺得該罪成了貪官的‘免死金牌’的擔憂是不必要的!缎谭ㄐ拚(七)》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實際上是加大了而不是減弱了對賄賂犯罪的懲治力度! (記者練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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