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0日電 中國首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保安員要持證上崗,上崗前須留下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娛樂場所應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4號),公布《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須持證上崗 留存指紋存檔
《條例》規定,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條例》明確,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國家機關不得設保安公司 娛樂場所不得自行招用
《條例》規定,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條例》指出,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資格證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保安監控影像資料至少留存30日備查
根據《條例》,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將按照規定處罰。
《條例》還規定,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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