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上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天慶等9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楊天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被判處死刑,劉成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亦被判處死刑;骨干成員簡少坤、曾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李顯光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九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完畢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華龍網記者通報了楊天慶團伙涉黑案主要犯罪事實。具體如下:
一、故意傷害事實
(一)2009年4月初,被告人李顯光與梁某某(被害死者,男,歿年48歲)因合伙做生意產生矛盾,遂雇請被告人楊天慶傷害梁某某,明確授意砍斷梁某某的下肢致其殘廢。隨后,楊天慶組織被告人何彭裕、曾川、劉成虎等人謀劃后,有計劃地實施對梁某某的傷害行為。4月29日,被告人何彭裕、曾川、李渝、劉成虎、鄒猛、盧偉、蔣欣明到本市北碚區北碚賓館尋找梁某某未果。后何彭裕等人又多次尋找梁某某,均無果,楊天慶對此不滿,遂決定由曾川負責。為繼續伺機傷害梁某某,楊天慶在北碚區租賃房屋供曾川等人居住,并以租房為由從李顯光處索要現金2萬元。曾川帶人在北碚區多次尋找梁某某無果后,以有事為由建議由簡紹坤負責指認,楊天慶同意。期間,楊天慶為傷害梁某某還準備了槍支,曾川、劉成虎等人進行了試槍。6月24日、26日,楊天慶先后將簡紹坤、劉渝帶到北碚區與劉成虎會合,并安排被告人簡紹坤負責指認、劉渝協助劉成虎具體實施對梁某某的傷害。6月26日15時許,簡紹坤指認梁某某后,劉成虎、劉渝即持砍刀猛砍準備駕車離開的梁某某,致梁某某雙上肢、左下肢15處創口,大部分創口肌肉斷裂,部分創口開放性骨折。隨后,李渝駕車搭乘劉成虎、劉渝逃離現場。梁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梁某某系肢體多處嚴重砍傷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2009年6月5日,被告人楊天慶因懷疑其妻與雷某關系曖昧,遂決定對雷實施報復。楊天慶將雷某約到北碚賓館后,指使被告人曾川、劉成虎在北碚賓館門口對雷力行進行毆打。楊天慶、曾川分別從車上拿出砍刀,曾川持刀砍傷雷某的右臀部。經法醫檢驗鑒定,雷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
二、強迫交易事實
2005年3月,被告人楊天慶采取威脅手段,強迫石某將其所有的本市渝北區空港B區48-1的渣場無償交給其經營。其間,楊天慶又采取威脅的手段,無償取得陳某經營的渝北區職教中心渣場一半股份。楊天慶接手石某的渣場后至2007年,大幅提高倒渣價格,并采取威脅、攔截等方式,強迫附近的施工單位到該渣場倒渣。以此共聚斂錢財約50萬元。
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事實
2004年,被告人何彭裕將一支非制式手槍交給楊天慶保管。2009年7月,楊天慶將該槍交還給何彭裕保管。何彭裕將該槍藏匿于何某家床下的抽屜里。何彭裕被公安機關捉獲后,何某將該槍支拿到邱某處藏匿。9月15日,公安機關在邱某位于本市南川區南平鎮花盆村5組的家中將該槍支繳獲,同時繳獲子彈15發。經鑒定:涉案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制式槍,能夠裝填、發射制式六四式7.62毫米手槍彈,具備殺傷力。15發子彈中4發槍彈是制式六四式7.62毫米手槍彈,4發是制式12號獵槍彈,7發是自制12號獵槍彈。
四、敲詐勒索事實
2008年7月,被告人楊天慶出資30萬元和楊某在重慶市秀山縣開辦錳粉廠。后楊天慶采取威脅手段向楊某要求撤回投資,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楊登云被迫返還了楊天慶的投資款30萬元,另被迫支付楊天慶2.8萬元。
五、偽造居民身份證事實
2007年8月,被告人楊天慶安排簡紹坤為被上網追逃的劉成虎偽造居民身份證。隨后,簡紹坤通過胡新(另案處理)請托吳朝林(另案處理)為劉成虎辦理假的居民身份證。吳朝林利用其在本市渝北區張關派出所當協勤的身份,為劉成虎辦理了張貼劉成虎的相片、冒用張國建姓名等戶籍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幫助劉成虎逃避抓捕。
六、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其他違法事實
(一)2005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楊天慶以在本市渝北區兩路鎮翠云水煮魚店用餐時吃到蒼蠅為由,欲敲詐店主田利10萬元,后因田利報警未果。
(二)2006年9月15日,被告人楊天慶組織孟林等人來到重慶市九龍坡區石橋鋪渝高大廈C座重慶恒潤置業有限公司,幫王某收債。孟林因攜帶管制刀具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三日。
(三)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楊天慶借款20萬元給張某,并約定高利,由李某擔保。楊天慶向張某收取5萬元利息后,又組織簡紹坤等人到渝北區雙龍大道李某的公司,采取暴力威脅的方式要求李某償還張某的欠款,李某被迫向楊天慶支付了20萬元。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曾川、劉成虎參加了以汪顯斌(已判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一、故意毀壞財物事實
2003年11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曾川受汪顯斌指使為他人解決經濟糾紛,并與汪顯斌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曾劍、祝文(均已判刑)攜帶刀、槍到本市邦興渝珠花苑售樓部外與該售樓部保安對峙,因警方介入才被迫離開。同月28日10時許,受曾川指使,章相建、黃奎(均已判刑)持砍刀、斧頭在江北區興隆路邦興渝珠花園露天停車場,將邦興物業有限公司經理彭邦興停放在此的渝B88818奔馳轎車玻璃砸毀后,由等候接應的祝文駕車逃離現場。經估價,被砸奔馳轎車損失價值人民幣35469元。
二、非法拘禁事實
吳某在汪顯斌的賭場輸錢后,多次到該賭場吵鬧,汪顯斌為此心懷不滿,遂指使被告人曾川教訓吳某。2004年3月4日19時許,受曾川指使,被告人劉成虎及章相建、祝文等人駕車找到吳某并強行將吳拉上車,用膠帶、繩索封嘴、捆綁后,將吳某劫持到北碚區復興鎮三樹村沙田灣一山坡上。以將吳某活埋進行威脅,后經吳某求饒,劉成虎、章相建等人將吳某捆綁在樹上后離開。
三、故意傷害事實
(一)2004年3月24日17時許,經汪顯斌授意,被告人曾川指使劉成虎帶領祝文等人,趕到渝北區雙龍湖街道龍裕街29-6號門市夾層。由段志友持槍進行威脅,劉成虎、宋軼、祝文、鄭張波持刀朝余某的手、背、腿等處亂砍,將余某砍傷后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余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二)2004年10月21日13時許,被告人曾川指使祝文、任平、李曉明(均另案處理)對伍某實施傷害。在重慶市渝北區回興街道凱歌一支路伍某住家附近,任平、李曉明持砍刀朝伍某背、腰等部位砍殺數刀,后由祝文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伍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被告人曾川、劉成虎、簡紹坤、鄒猛等人還實施了以下犯罪行為:
一、2000年7月21日下午,簡紹坤和陳勇、潘代田、朱依平、陳秀林(均已判刑)及潘勇(另案處理)共謀持刀搶奪,約定如有人追趕,便持刀威脅。21時許,簡紹坤等6人攜帶獵刀到本市高新區石橋鋪石新路燈光夜市由潘代田實施搶劫,其他人負責接應。潘代田趁被害人楊某不備,將楊配戴的價值人民幣2000余元的金項鏈扯斷掉在地下。楊大聲呼喊,巡邏至此的石橋鋪派出所聯防隊員劉某(被害死者,男,歿年26歲)、蒲某、樊某即追趕潘。隨后,三名聯防隊員曾及群眾張某也參與追趕。潘代田逃至山林村28號附近時被劉某等人圍住,潘即持獵刀相威脅。簡紹坤、陳勇、朱依平、陳秀林持獵刀、西瓜刀沖過來與潘代田一起對聯防隊員及群眾亂砍亂殺。曾某右前臂、左下腹及左臀部受傷,蒲某右肩臂受傷,張某左臀部被朱依平刺傷。劉某受傷后退至山林村“雅姿美容廳”門口,陳勇、潘勇繼續朝劉某砍殺后逃離現場。劉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劉某系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曾某、蒲某均屬輕傷。
二、2001年3月10日21時許,陳勇、陳華楊(另案處理)到本市渝北區兩路鎮“飄世界形象設計中心”做保健。楊某(被害死者,男,歿年23歲)等人酒后到此玩耍。楊某因瑣事不斷指責陳勇,二人為此發生口角。陳華楊將此事電話告知譚健(另案處理),聞訊前來的譚健、簡紹坤和陳勇等人一起與楊某發生打斗。打斗中,楊某拿出隨身攜帶的火藥槍扣動扳機未打響。陳勇、簡紹坤持刀將楊某刺傷。楊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楊某系銳器刺斷股動脈外旋支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被告人劉成虎因對邱某(被害死者,男,歿年27歲)不滿,決意將其殺害。2002年10月13日22時許,趁邱某在成都市溫江區林業局大門外的川A67109福萊爾汽車內休息之機,被告人劉成虎邀約李江,二人分別持刀朝邱某背部、腰部捅刺數刀,致邱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月21日,李江被公安機關捉獲。
四、2009年3月,被告人曾川將一支手槍及4發子彈交給鄒猛保管。鄒猛又將該手槍及子彈放置于彭德林位于人和萬壽山的租賃房內。當彭德林得知鄒猛被捉獲后,將手槍和子彈藏匿于本市江北區壹江城項目工地B區4號樓1單元負二樓的地梁下。9月8日,公安機關在該地梁下查獲手槍一支及子彈4發。經鑒定:該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具備殺傷力,該4發子彈是六四式7.62毫米子彈。
另查明,2009年9月7日,被告人曾川主動交待持有手槍一支。9月11日,曾川檢舉何彭裕持有手槍一支。公安機關據此查獲手槍兩支、子彈19發。
判決主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天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 000元;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00 000元;
二、被告人劉成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簡紹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被告人曾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五、被告人劉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六、被告人何彭裕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七、被告人李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八、被告人鄒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
九、被告人李顯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雅欣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9692.35元,由被告人李顯光、楊天慶、劉成虎分別賠償7938.47元,由被告人曾川、劉渝分別賠償3969.23元,由被告人何彭裕、簡紹坤、鄒猛、李渝分別賠償1984.62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十一、被告人楊天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聚斂的全部財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沒收。 (數字記者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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