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最近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并罰,一審判處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傅平洪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的44萬余元,也被法院全額認定為貪污款。(《瀟湘晨報》 10月27日)
法院查明,傅平洪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單獨或伙同他人采用虛開、多開發票的方法,侵吞單位公款共計44萬余元。與其他伸手拿錢的人不同,傅平洪貪污的公款主要用于吃喝玩樂,因為他一直認為“吃喝不犯罪”。他也不單獨享用,總喜歡叫上朋友一起流連于飯店、歌廳等娛樂場所,搶著埋單。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傅平洪身為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公款吃喝玩樂,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可非法占有不等于“據為己有”,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的方式多種多樣。貪污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性職務犯罪,與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一樣,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行為人即便將貪污所得財物處分給其關系人,或將財物置于由其控制的他人保管之下,都應認定為貪污既遂。所以,傅平洪通過貪污行為控制公款后,為個人私利及貪圖享受,用公款為自己的奢侈消費“埋單”,并不影響對其貪污既遂的認定。
俗話說,“貪污浪費是最大犯罪”,但很多人對于公款奢侈消費卻見怪不怪,認為只要不裝入自己腰包,就不算腐敗。有人甚至將其概括為“只吃不帶,上級不怪;只花不拿,紀委不查”,這也是傅平洪“理直氣壯”用公款吃喝的原因。實際上,公款吃喝等奢侈消費的實質就是揮霍公共財富,必然導致侵占挪用公款或權錢交易等違法亂紀問題。而且公款奢侈消費不僅僅是公共財政的大量浪費,還會帶來黨風政風的墮落,嚴重損害政府及黨員干部形象,已經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
當前,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出國旅游等公款消費現象屢禁不止。解決這類問題,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嚴格的監督機制,增加公務開支的透明度,加強群眾監督,嚴肅財經紀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費受到法律規制和控制。對于那些將公款作為自己享樂“專用資金”的官員,要依法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款吃喝以貪污罪追責”的判例應成為常態。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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