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我國將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我國選舉法于1995年修訂時規定,全國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選舉,代表名額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而1995年修訂前的選舉法都規定城鄉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是1比8。其實,無論是1995年修訂后的1比4還是此前的1比8規定都有其歷史合理性,因為以前我國農村人口占人口總數的絕大多數。但是現在情況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我國農村人口數量日趨下降,城市人口不斷增加,所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的條件與時機業已成熟。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權利平等,而公民權利平等自然包括政治權利平等,而選舉權又屬公民一項重要政治權利,所以在公民選舉權上實現平等,是憲法保障公民權利平等的題中之義,選舉法擬規定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是對公民選舉權平等的彰顯。從最早農民享有1/8選舉權,到此后享有1/4選舉權,再到擬實行城鄉選舉同票同權,城鄉代表所代表的人數比例上的變化,無疑表明我國農民的政治地位在不斷得到提高,是國家越來越重視農民包括選舉權在內政治權以及其他各項權利的體現,折射出的是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與政治文明的不斷提升。
正如專家們所指出的,平等選舉權不只是一種政治權利,也是其他各種權利的保障。隨著農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降低,以及城鄉選舉同票同權的最終實現,農民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的代言人也會相對增加,這樣也就有利于增強農民在立法機關與民意代表機構中的話語權,有利于在立法與重大政策制定上更好地維護與體現農民的利益,從而也就更加有利于城鄉一體化發展、促進城鄉和諧與社會和諧。
不過,農民各項權益要能隨著城鄉選舉同票同權的實現得到更為有力的保障,還需要進一步深化人大代表選舉辦法改革,比如應當進一步降低包括農村基層官員在內官員代表數量,增加農民身份農村代表數量,以使農民群體的訴求能夠得到更大程度上與更為真切的表達;應當通過實行人大代表差額選舉辦法與建立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及代表向選民述職等制度,真正讓那些具有代表農民參政議政能力與對農民選民負責的候選人當選為代表,以使農民能夠通過他們選舉的代表更好地反映他們的意愿與呼聲,使他們的各項權益得到更好的維護與保障。
(作者魏文彪系媒體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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