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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910億元資金,8201個項目。
投入大量財力的“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起作用了嗎?審計署的績效審計表明,水污染防治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資金被挪用、截留等問題。
10月28日,審計署發布了2008年對“三河三湖”(遼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2001年至2007年水污染防治績效情況的審計調查公告。
審計調查涉及“三河三湖”流域內北京、遼寧、江蘇等13個省區市。
防治有成效,整體水質差
8201個水污染防治項目耗資910億元
2001年至2007年,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投入910億元財政性資金及國內銀行貸款,用于“三河三湖”流域城鎮環保基礎設施、生態建設及綜合整治等7大類共8201個水污染防治項目建設。
審計調查表明,以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作為最新水質評價年度,用該期間環境保護部對“三河三湖”347個國控斷面水質的監測情況與2000年至2007年的監測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表明,“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淮河水系Ⅰ—Ⅲ類水質斷面比例由21.9%上升到33.7%,劣Ⅴ類水質斷面比例由48.4%下降到21%;巢湖水質由劣Ⅴ類變為Ⅴ類,營養狀態指數由57變為60.1。
但是,也有水域水質未得到改善。比如,滇池草海水質一直為劣Ⅴ類,營養狀態指數均為72,滇池外海水質除2004年為Ⅴ類外,其他年度均為劣Ⅴ類,營養狀態指數由64變為69。
整體看,“三河三湖”目前整體水質依然較差。環境保護部對“三河三湖”347個國控斷面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水質監測情況顯示:淮河、遼河為中度污染;海河49.2%的斷面水質為劣Ⅴ類;巢湖平均水質為Ⅴ類;太湖平均水質為劣Ⅴ類;滇池平均水質為劣Ⅴ類。
刨出水污染的制度原因
環保審批前置制度、生態補償機制不完善
審計表明,環保審批前置相關制度不夠完善,是導致水污染的重要原因。
將環保審批作為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是從源頭控制污染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僅對經營危險廢物、設置拆船廠以及設立娛樂場所等特種行業有此要求,其他絕大多數行業,包括化工、造紙等重污染行業都未列入。
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為保障下游地區的水環境和水資源,上游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往往會受到一定影響,需要對上游地區進行補償。但“三河三湖”流域內的13個省區市中,除江蘇、浙江兩省外,其他地方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大多尚未建立或不完善。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表示,總磷、總氮是反映湖泊污染狀況的主要指標,但目前有關部門在水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和環境統計報表中,均未包括這兩個指標,不利于對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質狀況的全面反映和評價。
五年規劃落實不力
部分項目責任主體或資金來源不夠明確
審計表明,水污染防治五年規劃落實不力。“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五年規劃下達時間比較滯后,部分項目責任主體或資金來源不夠明確,造成規劃執行不太到位。
部分地區環境執法不到位。淮河和巢湖等5個流域1199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驗收工作不夠規范;海河和巢湖等5個流域的7個省市部分地區環境統計數據不夠準確;海河、淮河2個流域的4個省市部分地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聯網率低,少數單位甚至違規干擾自動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以逃避處罰。
部分地方農業和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薄弱,城鎮污水、污泥和垃圾處理不完全到位。如有的地方生活污水未經處理或僅經簡易處理就對外排放,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不達標、污泥和垃圾滲濾液未妥善處置,造成二次污染。
逾40億防治資金“缺位”
部分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和使用不夠規范
審計表明,部分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和使用不夠規范,5.15億元水污染防治資金被挪用和虛報多領。
此外,有36.53億元污水處理費及排污費被少征、挪用和截留。其中,9省區市應征未征、單位欠繳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21.43億元;13省區市的相關企業、單位和部門挪用、截留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15.10億元。
水污染防治資產閑置和部分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能力未達到設計要求。其中,10省(自治區、直轄市)存在水污染防治項目資產閑置的問題,涉及金額8.06億元;“三河三湖”流域有206座污水處理廠實際污水處理能力達不到設計要求。
建議實行嚴格問責制
將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落實情況納入政績考核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表示,審計調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已依法轉送有關部門和地方處理。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積極采取措施,認真加以整改。截至目前,整改工作取得較好效果。
審計署建議,今后應進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應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將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落實情況作為主要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環保部門應加強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嚴肅處理違法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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