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國家賠償中自證其罪的“行政確認”環節,暢通了賠償渠道,加速了賠償進程。但國家賠償制度單方面強調國家賠償責任,淡化甚至對責任人的處罰手段只字不提,拿著納稅人的錢彌補著一些幼稚、低級而又粗暴的錯誤。這些問題與答案恐怕是任何人都不能、也不應該予以回避的。
本次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許多法律修正案審議,待定通過,而備受輿論關注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則進入第三次審議。“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修正案草案已趨完備。這次審議只是對個別文字的調整,審議通過的可能性非常大。”《國家賠償法》起草者之一、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在接受訪問時表示。如此看來,該修正案草案將在諸多學者“全面修訂”的期望中最終浮出水面。
《國家賠償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出臺時被譽為“中國法治建設的里程碑”,成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郝金安案”堪稱國家賠償法實施近15年來最有名的國家賠償案例。然而這些年來,該法卻一直在爭議聲中前行。國家賠償的標準過低、范圍過窄、手續繁瑣、賠償不及時,賠償程序的設計上必須要求行政機關“自證其罪”等邏輯問題,常使其尊重、保障人權的作用變得若隱若現、若有若無。應當說,修正案草案中針對現行立法所暴露出來的缺陷的修改亮點頗多。首先,草案擴大了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范圍,將看守所也納入賠償范圍;其次將精神損害首次納入國家賠償范圍,肯定對受害人人格權利所造成的傷害;再次,國家賠償金額標準細化;而且草案強調及時賠償受害人,從遞交支付申請之日起,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國家賠償金。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改變歸責原則,賠償不以“違法”為前提;暢通賠償渠道,相關機關也不再需要“自證其罪”。在昔日,受害人能否拿到國家賠償金,與相關機關是否有錯可謂息息相關。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條文中的“違法原則”,使有的案件盡管法律程序沒有錯,但結果錯了,受害人同樣得不到賠償。而且,這樣的過錯還必須由國家機關自己先行確認,但經驗屢屢證實,目前要一些部門承認自己有錯還真不是一般的難。
取消國家賠償中自證其罪的“行政確認”環節,暢通了賠償渠道,加速了賠償進程。但卻不得不增添新的顧慮。國家賠償制度單方面強調國家賠償責任,淡化甚至對責任人的處罰手段只字不提,早有多番詬病。如今國家賠償與國家機關過錯脫鉤,會不會讓一些地方、一些部門即便錯也錯得無聲無息,或者本來程序上就存在過錯,卻輕描淡寫為“結果過錯”,一些本該為自己越權作為或者不作為負責的責任人得以遁跡于人前。在備受矚目的“曹縣帖案”中,段磊以“寫給省委領導的一封舉報信”等標題連發帖子,曹縣檢察院向該縣人民法院以涉嫌誹謗罪對其提起公訴,更被拘押長達150天,最終媒體曝光,再次證明這種誹謗立案的極端荒謬性。而段磊獲得了國家賠償款16798.5元。國家賠償金,說到底還是全體納稅人的錢,這種滑稽的“百姓因言獲罪,官方一抓了之”鬧劇卻一再上演,樂此不疲。拿著納稅人的錢彌補著這些幼稚、低級而又粗暴的錯誤,民生成本過于高昂,難道不應該有人為此負責?
從學者的角度來看,馬懷德希望修改的步伐能再大一些,“不是做一個修正案,而是全面的修訂”。從現實的需要與民眾的立場而言,又何嘗不是如此?盡管考慮到法律修正案的實際可行性,或許修正案仍不能一步到位,但有些問題、有些答案恐怕是任何人都不能、也不應該予以回避的。南方日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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