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4號法庭座無虛席,除泰順縣重大工程建設領域的干部職工外,溫州市紀委、市檢察院以及相關部門的領導干部也在旁聽席上正襟危坐。
下午4點20分,庭審“主角”———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原局長鄭啟明出現在被告人席上,法院最終以受賄罪當庭判決鄭啟明有期徒刑11年。
現年51歲的鄭啟明,在任職期間主管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規劃、建設、房管等事項。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溫州家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家景花園”房地產項目時,在土地、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方面得到時任溫州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鄭啟明的支持。2003年初,鄭啟明向家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薛某提出介紹家景花園項目的配套電梯工程。薛某為感謝鄭啟明之前的支持,并希望在項目后期的建設、房管、辦理相關手續等方面能繼續得到其關照,在未使用鄭啟明推薦的電梯項目的情況下,于2003年4月11日以“電梯利潤包干”的形式送給鄭啟明100萬元人民幣,鄭啟明予以收受。
溫州中環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15號、16號地塊進行開發時,在用地功能改變等有關手續審批方面也得到了鄭啟明的關照。
從2003年至2009年,該公司董事長李某為表示感謝,先后8次送給鄭啟明銀行購物卡和現金合計人民幣45000元,鄭啟明均予以收受。
今年5月26日,溫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4天后鄭啟明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依法逮捕。案發后,鄭啟明主動退還贓款人民幣104.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啟明在擔任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破壞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已觸犯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鄭啟明對公訴機關指控其以“電梯利潤包干”的形式收受的100萬元人民幣系受賄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自曝其患有腸癌僅5年的壽命,希望法庭能給予從輕處理。
在庭審辯論階段,公訴方和辯護方的辯論焦點主要集中在兩方面———鄭啟明的行為是否構成投案自首?以“拜年禮”的名義所收受的4.5萬元,是屬于正常人情往來還是受賄?
公訴人指出,只要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送財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受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沒有自動投案自首的情況下,只有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不同種罪刑或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交代同種罪行的,才以自首論。因此,雖然鄭啟明在被“雙規”期間,除如實交代紀委已掌握的違紀事實外,主動交代了其受賄100萬元的犯罪事實,但這與紀委所掌握的罪行屬于同種罪行,都是受賄罪,所以仍不構成主動投案自首。
同時,公訴機關還指出,雖然鄭啟明的行為不構成自首,但根據意見的規定,其行為屬于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針對辯護方提出的人情往來說,公訴人又給旁聽席上的眾多官員上了一課:“過年過節生病送禮,這是正常的人情往來,官員們也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自然也難免流于習俗。但人情往來的風俗并不能成為受賄的溫情外衣。人情往來和違法犯罪的區別在于,人情往來注重的是禮尚往來,往往是平等雙向的,而賄賂犯罪卻是失衡、單向的,其往往建立在職權地位所能帶來的利益之上,在中國這樣一個重視人情、具有熟人文化的社會,有太多腐敗的起源就在于迷迷糊糊的人情往來。有太多的人情往來已經困擾了權力的運行,可以說,無限制的人情往來就意味著無限制的腐敗的可能!
“所謂的人情往來,在一些情況下只是某些人受賄的一塊‘遮羞布’而已!惫V人最后總結道。(本報記者 陳東升 本報通訊員 簡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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