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部門在某個社會問題的治理上遭遇阻力、陷入瓶頸時,為鼓勵公眾參與治理,經常采取“有獎舉報”、“重獎懸賞”等方式——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這是“有獎舉報”的治理邏輯。但很多時候“有獎舉報”不僅沒有解決問題,反而破壞了社會的道德生態,讓問題越來越糟。
比如,有些地方為了吸引公眾參與黑車治理,就規定凡成功舉報一輛黑車可獲多少獎勵。懸賞未能有效遏制黑車,倒是培養了一批專靠舉報牟利、依賴舉報獎金生存的群體——如果舉報的是真黑車,靠舉報費生存倒不是什么大害。可怕的是為了獲得獎金而不擇手段,人家明明不是黑車,卻誘引人家上當。更有甚者,與執法部門勾結設套陷害,執法部門獲得罰款,舉報者獲得獎金,公民卻無辜受害。
龍種生跳蚤。“有獎舉報”激起的不是公眾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公民美德,而是人性中最陰暗、最卑劣的對不正當利益的貪欲,是公權力的利益化和人與人之間的對立,鼓勵一個人不擇手段地把另一個人當作謀利的工具。這不是“有獎舉報”的偶然異化,而是公共治理過度依賴“有獎舉報”,和對“有獎舉報”缺乏必要道德警惕和制度防范所必然滋生的惡果。
“有獎舉報”催生出的道德亂象不僅在治理黑車上,早在2005年,媒體就揭露過這樣一個令人瞠目結舌的現象:廣州潮汕地區依靠“懸賞舉報”方式打擊制假售假活動,結果不是制販假貨活動得到有效抑制,而是打假行動陷入荒唐境地。一方面,負有打假之責的部門“不舉報不打假”;另一方面,專以舉報為生的“線人”被制假者收買,轉而靠制假者提供的“封口費”生活。如此一來,制假者、舉報者、打假者三方便形成了一種“共贏”局面,制假繼續存在,甚至因為“線人”的通風報信而更加肆無忌憚。
當年被制假者收買轉而靠制假者提供“封口費”生存的“線人”,跟今天一些地方與執法部門合作而靠釣魚獲得“釣鉤費”的“鉤子”其實是類似的,不受制約的“有獎舉報”,其惡果由此可看得非常清楚。
寄望于以獎金刺激民眾參與公共事務治理,靠懸賞動員民間力量,是一種脆弱和不堪一擊的邏輯,一種把事情都朝最好方向設想的天真思維。人性極其復雜,社會的紛繁很多時候遠超出計劃者的預期,獎金能召喚起人的美德,也同樣能喚醒人性中為了利益而不擇手段的劣根性。當金錢邏輯成為主宰的核心和換算的中介時,是非就被遮蔽,善惡就變得無所謂,不擇手段也就大行其道。“有獎舉報”本就預設著人為利益所驅使的邏輯,本就預設人是受金錢驅使的“理性經濟人”,其異化也就自然而然。
更大的道德風險在于,被利益驅動起來的參與熱情,同樣會被相反的力量所利用和驅使。《潛伏》中那個靠販賣情報牟利的謝若林勸說余則成下水時的臺詞很精彩:我現在放這兩根金條,你能告訴我哪根兒是高尚的,哪根兒是齷齪的——一個人做事如果沒有了信仰,沒有了道德約束,他必會變得毫無原則,會為了利益而任人驅使。有獎舉報能驅動起公民打假熱情,但當制假者出更高的錢收買這些人時,他們會毫無心理障礙地轉而為制假者辦事。這就是“有獎舉報”最大的軟肋。
而且,“有獎舉報”還催生執法部門的懶政,不再去主動、積極地執法,而是依賴那些所謂的“線人”、“鉤子”,不舉報不執法。更嚴重的是執法心態被扭曲了,“有獎舉報”只是表層,更重要的是其后的“執法經濟”。“有獎舉報”常與“執法經濟”緊密相連,拿什么去獎,憑什么要獎,公眾看到的只是“線人”拿到的那一點獎金,更大的利益其實是執法部門因此獲得的巨額罰款。
這個社會被劃分成了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價值標準。經濟社會的核心是“理性經濟人”,而政治社會則非如此,它依靠的是好公民內在自發的良知、責任和美德。打擊黑車也罷,打假也罷,都屬政治社會范疇的公共事務,應致力于道德自律和公民意識的養成和參與,而不能簡單地以經濟社會通行的“理性經濟人”去驅動。誤用了驅動工具,將本該召喚公民道義、良知、責任的事務以金錢去誘使和收買,必然破壞社會的道德生態,傳遞惡劣的暗示,導致更壞的結果、更渾濁的景象。
其實,“有獎舉報”在公共政策中也并非不能用,但一定要意識到它的負面效應和道德風險,并在道德和制度上進行防范,只能作為輔助形式,不能過多依賴這種形式;對可能發生的異化進行預防,避免在道德誤導中讓其走向歧途。(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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