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慶打黑審判中,趙長青和周立太是“黑社會”的辯護律師,他們的言論遭到公眾和網民的批評,為“黑社會”辯護的律師們被稱為“黑社會的狗頭軍師”(《京華時報》11月9日)。這對辯護律師們而言,顯然是有失公允的。公眾容不得律師為“黑社會”辯護,這從情感上講是可以理解的,但個人感情不能替代法律。
“兼聽則明”的道理人人都懂。事實上,現代意義上的訴訟需要具備三方主體:控訴方、辯護方、裁判者。控、辯、審三種訴訟職能相分離,裁判者中立、控訴方和辯護方平等對抗,這是現代刑事訴訟中的基本格局,也是程序正義、正確適用刑罰的必要條件。黑社會分子觸犯法律,自然應受法律制裁,但從法律層面上說,黑社會分子仍擁有法定的權利。《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是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之一。
律師之所以要為包括黑社會分子在內的被告人提供辯護,是因為在法治社會里,我們既要保護包括被害人在內的公民的正當權利,也要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兩者不可偏廢。此外,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還肩負著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神圣使命。因而,律師的辯護決不能簡單地看成是“為被告人說話”,更不能輕率地稱其為“黑社會的狗頭軍師”。
著名法學教授德肖微茨曾指出,辯護人也需要辯護,因為人們往往對辯護人存在一種偏見,即把辯護人誤認為是被告人。誠哉斯言!近年來,我國公民的法律素質雖有所提高,但我們的社會對司法理念和訴訟制度的普及程度仍然非常低,以至于一些人并不知道法律維持正義,也維護人權。故而,為“黑社會”辯護的律師們被稱為“黑社會的狗頭軍師”, 實在是冤枉了他們。
正如德肖薇茨所言:“有時你得提醒公眾,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告辯護律師并沒有犯罪,正像產科醫生自己并沒有生孩子一樣,犯罪的只是他們的委托人。”顯然,辯護律師們被稱為“黑社會的狗頭軍師”,僅靠本人自辯說服力不足,司法機關及有關部門尤其是普法機構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解釋工作,方能有更為理性與冷靜的認識與行為。這樣,在今后再遇到類似現象時,才能達到公眾理性的法律認知效果。 (楊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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