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深圳市相關部門獲悉,根據深圳市委35次常委會議有關精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近日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開始對全市的信訪秩序進行嚴格規范。根據《通知》, 14種信訪被認定為“非正常上訪”,并對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體規定。
非正常信訪擾亂公共秩序
深圳是一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的城市,由于經濟和社會結構的變化帶來的利益關系的調整,出現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在所難免,并大量以信訪形式表現出來。
《通知》中提到, 雖然大多數信訪人都能自覺遵守國家《信訪條例》等規定進行信訪活動,但是有一些人員不愿通過正常渠道和方式反映問題,他們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影響了其它群眾信訪活動和國家機關信訪工作的正常進行。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勢必會愈演愈烈,因此,有必要依法規范全市的信訪秩序。
重罰非正常上訪首要分子
《通知》列出了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對非正常上訪行為將承擔何種法律后果也做了具體規定:對首次非正常上訪的人員經勸誡告知后再次非正常上訪,予以警告處罰;對兩次非正常上訪的人員經警告處罰后再次進行非正常上訪的,予以行政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對曾因非正常上訪行為被拘留過,再次進行非正常上訪,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予以勞動教養;對個人和群體非正常上訪中組織、鼓動、策劃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參加者,依法從重處罰。
同時,《通知》規定,對非正常上訪人員現場出現過激行為的,公安機關要立即進行法律告知,并對其勸誡、警告,限時離開。不聽勸誡、警告的,由公安機關立即取證并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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