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已經不是一個概念,但立法到現在沒有變化。”主管全國刑事審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日前建議調整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他認為當前貪污賄賂犯罪仍沿用1997年的5000元起刑點已不合時宜。
消息一出,引發熱議。
支持者認為,適當調整起刑點,能夠實事求是地反映其社會危害性,是立法進步的表現。
反對者認為,提高起刑點是貪腐犯罪司法防線的倒退和妥協,必將惡化目前已經嚴峻的反腐形勢。
那么,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到底該不該調整?是應隨著經濟發展水漲船高,還是應對貪腐行為“零容忍”?如何才能更好地打擊貪污賄賂犯罪?
這些話題再次進入了公眾討論的視野。
調整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肯定是對的,1997年的時候,老百姓一個月才掙幾百塊,而現在的工資至少是1997年的十倍,現在還以5000元為起刑點的話,就太脫離實際了。
———“中國第一刑辯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
打擊貪污腐敗是一個系統工程,提高了起刑點對打擊貪污腐敗毫無幫助,現在提高起刑點不合時宜。
———知名律師、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的朱永平
5000元是否作為貪污罪的起刑點,要由全國人大立法表決。但即使提升了,也并不表示,5000元以下的貪污不受懲罰。
———廣東省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聶立澤
5000元:1997年是一家人半年的薪水,現在還不夠搞一次宴請
小案件從公安機關到檢察機關,要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最后只夠判個緩刑。而目前緩刑的執行很不到位,給當地的百姓造成一個印象,這些人就跟沒有被判刑一樣。
根據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5000元成為了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貪污5000元以上的,將對應不同的數額予以懲處,獲刑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
這就意味著在司法實踐中,貪污5000元以上則要被判刑。
這一規定一直沿用至今。
很多專家學者認為按照社會經濟發展的程度,5000元的起刑點打擊面太大了,不一定能達到懲治的效果。
“中國第一刑辯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就說:“調整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肯定是對的,1997年的時候,老百姓一個月才掙幾百塊,而現在的工資至少是1997年的十倍,現在還以5000元為起刑點的話,就太脫離實際了。”專家認為,司法力量主要還是應該用在重大案件上。而現在小案件耗費的精力很大,從公安機關到檢察機關,要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最終案件只夠判個緩刑。而目前緩刑的執行很不到位,給當地的百姓造成一個印象,這些人就跟沒有被判刑一樣。
有的網友還認為,現在經濟發展了,5000元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搞一次宴請都難,把它作為起刑點,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實在難以得到執行。因此,各地往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情況自行裁度調整起刑點。
正像張軍說的“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案件,并沒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過來,法院又得依法判處,這本身就缺乏社會公正性。”
起刑點應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掛鉤?
應改變現在起刑點相對固定的模式,建立浮動性的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讓起刑點既能夠升也能夠降,否則將難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
自1979年以來,貪污受賄罪的起刑點就在一次次地提高,適應時代的發展而變化。
1979年《刑法》沒有具體規定數額,司法解釋規定1000元為立案標準。
1988年規定構成貪污罪、賄賂罪的數額一般為2000元。1997年通過的刑法規定,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是5000元,一直沿用至今。
起刑點的浮動似乎成為了一種趨勢,但是如何浮動?是不是應該有些制度上的規定?
對此,一些專家呼吁:起刑點要浮動起來,不能一成不變,應改變現在起刑點相對固定的模式,建立浮動性的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讓起刑點既能夠升也能夠降,否則將難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
宋成均律師就提出,我國近幾年有關貪污受賄處刑情況相對越來越輕,發案越來越多。究其原因,是我國關于這方面的量刑情節和標準極不統一,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相應約束機制。
為此,他建議將貪污、受賄的量刑與當地平均工資標準掛鉤。
具體來說,貪污金額按發案前一年當地平均工資計算,貪污金額不足5年平均工資的,按貪污金額折合的平均工資期限處以有期徒刑;貪污金額在5年平均工資以上不足30年的,按貪污金額折合的平均工資期限乘0.8的系數確定有期徒刑期限,最低不得低于有期徒刑5年半,最高有期徒刑20年;貪污金額在30年平均工資以上不足50年的,無期徒刑;貪污金額在50年平均工資以上的,死刑;都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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