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信在郵寄過程中損失,郵政部門該不該賠償?從郵局訂的報刊為什么總遲到或缺失?昨日,鄭州市郵政局副局長、紀委書記張文靜做客在線訪談時,就這些問題與網友進行了交流。
按《郵政法》規定平信損失不賠償
問:郵政部門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算不算違反合同法基本精神?
張文靜:平常信件本身就是按照《郵政法》要求提供的一項普遍服務。平信損失按照《郵政法》的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郵政作為普遍服務,本身是以非常低廉的資費承擔這樣一項義務,可以說一件信件從收寄到投遞,整個過程成本非常高,郵局每年都要承擔很大一部分的虧損。
缺報短刊,能補則補,不能補退款
問:從郵政局訂的報刊,有時候缺失,有時候會遲到,這個問題怎么解決,是否會進行賠償?
張文靜:報紙延期或缺失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一是由于特殊原因,報社出現停刊、合刊。第二是雙休日、法定假日期間,有些單位不接收報刊、郵件,上班以后我們才能再投,通過單位經轉的報紙就要延期收到。第三也有可能報社在印刷和分發時發生短缺現象,郵局需要報社重新補發,會造成部分用戶的報紙延期送到。
對于報刊短缺的賠償,我們有一個嚴格標準,缺報短刊,本埠3日內補送,無報刊可補的,15日內退款;外埠報刊15日補送或退款。(商報記者 李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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