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暴力反擊,責任與誰?
前面我們看到,潘蓉之所以通過暴力手段來抗拒拆遷,是因為拆遷方答應給他們的補償,與市場價格差距巨大。
在多次協商和反映自己述求無法解決的情況下,行強制拆遷如期而至,潘蓉為了阻止拆遷,開始用投擲汽油瓶等違法的暴力手段來進行反擊,但是這能阻止鏟車的開進嗎?
10點,投擲汽油瓶的活動仍然在繼續,但是汽油瓶并不能阻止拆遷的進行。
上海市居民潘蓉:“一開始我們扔的時候是沒有碰到他那個車嘛,然后那個車就退回去了,退回去了我想他們停止了,不行,他們叫來消防車,像打仗一樣的。”
潘蓉事后回憶,她當天不論是在樓上喊話,還是投汽油瓶,都是一個目的就是希望能靠自己的力量讓拆遷的機器停下來。覺得這樣至少可以表明自己捍衛財產權的態度,并以此對抗拆遷方的侵權。
記者:“整個拆遷的面積有多大?”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17平方公里。”
記者:“潘蓉的家在地圖上哪里?”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在這里。”
吳仲權,上海市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的主任,當時是閔行區動遷指揮部的一把手。潘蓉家執行強制拆遷他也在現場。他說,整個虹橋樞紐工程土地拆遷面積高達2萬5千畝,涉及到的農戶有5000多戶,企業2100多家。他坦言,在他工作的過程當中,拆遷戶特別是強制拆遷戶向他提出最多的問題就是指責區政府的強拆侵權,這讓他頻繁遭遇激烈矛盾。
吳仲權:“他們自己覺得好象你們是不按法治來做,好象你們強遷來做,那么這個項目上真正強制動遷的是有的,一共有,到現在為止一共是27家。”
并不只是吳仲權遇到這樣的難題,華漕鎮政府的高寶金也屢屢遇到激烈的矛盾沖突。
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政府副鎮長高寶金:“動遷那不得了,我的車子都給人家砸了兩次了,肯定有部分人對你不滿意了,要是有1%的人,那里面的人就不得了了,你說對不對這個數字,因為人家不認識,其他領導干部他不認識的,就我認識的,都從小一起長大的,何況我在搞動遷這個工作,這個難度很大很大的。”
強行拆遷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說涉及侵權呢?
上海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克健:“那么在城市房屋拆遷的過程中,我們會發現這么一個怪現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說各的話。”
王克健,上海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2007年,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20多名律師致信國務院,提出由于現行的《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已經頒布實施的《物權法》,以及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已經產生矛盾,本著下位的行政條例要服從于上位的國家法律的的原則,提請國務院要修訂或者廢止現行的《城市管理條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這個案例只不過是對抗激烈了一點,其實城市房屋拆遷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全國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問題實質完全是我們立法體系方面的一個問題,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師指出,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與此同時物權法還規定,國家、集體、私人財產均依法受到保護,這三者的財產同等重要,同樣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王克健:“他手里拿著土地使用權證,他拿著房屋產權證, 在我的權證在手的情況下,在你那個登記薄上依然登記我是產權人的情況下,我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情況下,你怎么就來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護權利了嘛,我這有權證,就應當受法律保護,你怎么不保護,這時候老百姓肯定問了,你那個拆遷許可證,難道比我房產證的權利還大。”
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應該怎樣處理呢?《物權法》第42條對政府征收公民個人的房屋和不動產采取了例外允許、嚴格限制的態度。該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王克健:“大家注意,這應當是征收補償,而不是拆遷補償,因為公共利益審查過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遷,征收是所有權變更的一種方式,你征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征收去了屬于你政府的,所有權變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遠不存在強制拆除。”
王律師強調,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確實屬于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在給與了足額補償之后,政府要將財產的產權變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實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之初,為保證舊城改造和項目的順利實施確實起到了高效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權法》推出,這一條例就與之后實行的兩部法律產生了矛盾。
王克健:“那么當你拿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你沒有經過征收的情況,去拆別人《物權法》保護物權的時候,使之行為的性質是什么呢,其實就是一種侵權。”
王律師的這一番闡釋是不是的確符合物權法訂立的原則呢?《物權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肯定了王律師的說法。
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權法》起草人之一孫憲忠:“《物權法》在這個上頭已經明確指出來了,你這個征地拆遷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責任,因為你要為了一個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遷,征地和拆遷的結果實際上是消滅了民法上的另一個合法權利了,那你這個拆遷人,他是一個公司,他是一個企業,他哪有權利去消滅一個別人的一個權利。”
在王律師看來,從現象上看是像潘蓉這樣的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發生的激烈沖突,實際上它反映出來的實質是兩部法律和條例之間的沖突。
潘蓉:“消防車來了嘛,然后消防車的那個人就開始沖我嘛,用水槍沖,消防車來以后那個車又上來了呀,上來以后,我們又急了嘛,急了又把瓶子扔下去,扔下去的時候,他就開始為這個車滅火,為這個車滅火,滅火了以后就開始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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