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限過度降低,在提高生活必需品價格的同時,也并未減免底層居民用電的狀態下,并不能達到社會公平的效果。
近日,發改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表示,目前居民用電存在不公平現象,浪費較為嚴重,因此,擬學習國外先進經驗,推動階梯式電價改革方案。即將居民用電分為三檔:保證基本生活需求用電、正常家庭生活用電和奢侈型用電。其中,保證基本生活需求用電擬規劃每戶每月87度,這一標準為目前全國居民生活用電平均數字,超過這一數字將逐層調升電價。(11月21日《工人日報》)
電價分檔收費并非壞事,但“基本生活需求用電、正常家庭生活用電和奢侈型用電”如何劃分,卻非常重要。每戶每月87度之說一出來就為人詬病,并非大家不懂其中不公平的道理,而是這個尺度可能是另外一種不公平。
現在,雖然我國尚有絕對數量龐大的人群未脫貧,但很多基本生活電器還是非常普及了。冰箱、彩電、電燈固然被大眾視作必需品,空調等原本的奢侈品也早就進入尋常人家。每到春秋換季時,總有一段時間是暖氣未至而寒風先來的日子,淮河以南更是由于歷史原因,始終連供暖措施都沒有。以前的日子是沒辦法,自從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空調以及其他取暖措施也被普遍應用了。而夏天的空調,更在很多中小城市成為了必需品。
日前,南京一家晚報的調查說,該市工薪家庭月用電平均都在100度以上。所以,按每月每戶87度的標準,絕大多數城市家庭將超出甚多。由于不知道何謂“正常家庭”,也只能用這個基本生活需求框定其政策含義了。而這個基本生活需求到底是何含義?
一直以來,我們對基本生活這件事,總有著某種“向下看齊”的趨勢。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定義出9種高消費:1,乘坐飛機、軟臥列車、三等以上艙位輪船;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桑拿浴室、歌舞廳、高爾夫球場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新建擴建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辦公;5,購買或包租轎車;6、旅游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買高額人身保險;9,其他。除掉語焉不詳的第九條不談,其他8條當中,有的其實已經并非高消費項目。
這種過低定義高消費的行為,與把基本生活尺度“向下看齊”,是同一種形式的東西,都是把下限過度降低,以保證最大限度地把現代的正常生活,納入到高階消費的范疇。但這里就會產生悖論:既然我們的基本生活線如此之低,國外的先進經驗,為何如此著急地引入國內?
當下限過度降低,在提高生活必需品價格的同時,也并未減免底層居民用電的狀態下,并不能達到社會公平的效果,而只能實際增加普通居民的生活負擔。所以,人們質疑這種舉措,更多的是在質疑其公平與有效性。生活必需品的漲價關系到最大范圍的民生,不能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價格控制機制時只談漲價,而忘了這些經驗的另一面:將財富的轉移落到實處,比如減免底層民眾的電價。
□石兆(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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