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井下,誰在生產的現場,誰的生命將會置于危險?煤礦的決策者、管理者顯然不在那樣的處境,于是很可能“麻痹”地作出危險決策,而礦工是被決策和被管理的,如此出現的一個結果便是,有人對他人的生命不負責,有人對自己的生命無法負責。
黑龍江省鶴崗礦難已被認定為責任事故。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國有重點煤礦原則上每個采區同時作業的采掘人員每小班不得超過100人。作為國有重點煤礦的新興煤礦,卻硬在一個采區安排了528名礦工同時作業。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趙鐵錘指出,這次傷亡巨大和作業面人員過于集中有關。
“責任事故”,這個定性聽得已經非常多了。除了地震和洪旱災害,我們聽到的幾乎所有重大人員死傷事件,都會被定性為“責任事故”。
責任事故,其實又是沒有人能夠負得起責的事故。事故的責任可以被追究,但誰能對傷者的疼痛有任何減緩,誰能對死亡有任何回轉之力?責任事故,只能是告訴人們事故屬于人禍,但沒有人具備把事情恢復原狀的責任能力,對生命來說,尤其不可能。
鶴崗礦難被認定為“管理混亂”所致。4年前,同屬龍煤集團的七臺河煤礦曾經發生瓦斯爆炸,殞命170多條。今天,同樣的原因,100多條生命又被斷送在龍煤集團手中。
礦難在哪個礦里發生,原不分國有民有,大型小型。一直以來,我們得到的概念,似乎礦難就是民礦、小礦或者私礦的特產。我們的譴責,經常指向“黑心礦主”。然而,真實的情況或許是,礦大礦小只不過意味著礦難的規模,而國有民有,礦難的概率也是同態分布。礦難在各種礦的發生頻次,只是顯示各種礦的數量比例而已。
黑龍江省省長栗戰書談到鶴崗礦難的原因時說,國有重點煤礦近四年安全形勢比較平穩,一些煤礦企業思想麻痹;一些產煤市地方政府“不能妥善處理發展和安全生產的關系”。
這些話耳熟能詳。如果更加本質一點,“思想麻痹”也好,“不能妥善處理發展和安全的關系”也好,這些詞匯背后,其實是把生命視為了發展經濟的工具。作為一種生產工具,已經遠離了“以人為本”,人不再是血肉之軀,不再是感情和希望的發生者,也不再是一切行為的目的,而僅僅是“生產力”的一個方面。
在井下,誰在生產的現場,誰的生命將會置于危險?煤礦的決策者、管理者顯然不在那樣的處境,于是很可能“麻痹”地作出危險決策,而礦工是被決策和被管理的,如此出現的一個結果便是,有人對他人的生命不負責,有人對自己的生命無法負責。
一部電影《血鉆》,讓人們看到非洲鉆石貿易的非道義后果。現在我們也有“血煤”的概念,但基本上,這只是一個比喻。這個比喻是醒目的,也寓含道德立場,然而對遏制血煤開采和權力決斷生死有何實際意義嗎?一種反道德、非人道、非法律的生產,其產品是否應當受到限制,一種對他人生命加以輕妄決斷的權力,其合理性是否應當被審視?
或許,作為一種基礎能源,尤其在“血煤”無處不在的情況下,杜絕“血煤”是困難的,然而,我們至少要意識到,礦難產生的本質到底是什么,人禍的根源到底是什么。為了讓權力不敢“麻痹”,我們必然要付出艱巨的努力。
□劉洪波(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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