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省長栗戰(zhàn)書日前表示,對于鶴崗新興煤礦重大瓦斯突出爆炸事故,自己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本來,關于我們國土上此起彼伏的礦難,實在沒什么好寫的了,該說的話都已經說盡,全是嚼過的饃。倒是栗省長這句話,才又勾出了一些可說的東西。
印象之中,在如此嚴重的災難事故面前,很少或者根本沒有哪位高級干部會承認自己負有領導責任。我們此前見識這幾個字眼,大抵都是在事后的追究中,在某位直接分管的領導干部之所以被免職的原因里,才會有“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也就是說,不是他們自己“承認”的,而是組織上“強加”的。因此,那些被免職的人到底心里服不服氣,還是另一回事。同樣因此,栗省長能在事故原因尚未塵埃落定之際勇于承認“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就有一點了不起的味道。
鶴崗礦難已經被國家安監(jiān)總局初步定性為一起責任事故。“安全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不認真、不徹底”,顯然是當事的各級干部的責任,礦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總工程師之類的就地免職,不僅是慣常做法,也屬題中之義。我比較感興趣的,是很想知道栗省長自認的、屬于他的領導責任究竟是些什么。他自家沒有“夫子自道”,我們即便“代省長立言”,也是以己之心度人之腹,事情委實變得不大好辦。但是天災人禍并非總是眷顧我們,別人也概莫能外。
韓國國寶崇禮門被人縱火燒毀,他們的文化遺產廳廳長俞弘浚引咎辭職了;莫斯科盧蒙巴各族人民友誼大學火災造成37人死亡、近200人受傷的慘劇,他們的代理校長德米特里·比利賓引咎辭職了。據(jù)說,在他們那里,引咎辭職是政治官員一種自責行為,而且是自責的最嚴厲形式。俞弘浚、比利賓都認為自己對事件負有責任。負什么責呢?可惜我們的報道也是惜墨如金。更可惜的是,我們出國考察的大小團隊每如過江之鯽,考察海洋的去了埃及金字塔,考察政府人事管理的去了拉斯維加斯賭城,他們認為該去的地方都去了,我們認為該去的地方卻沒有去。比方,有沒有考察考察人家官員的責任意識,考察考察人家官員通過引咎辭職所確立的必須對重大事故承擔一定責任的理念?
當下,我最關注的是,鶴崗礦難誰會引咎辭職?這里全無“隔岸觀火”的意味,而是期待著《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的“引咎辭職”能夠真正發(fā)揮一回效力。如此惡性的事故尚無人引咎,《條例》的這一規(guī)定還可堪繼續(xù)期待?引咎辭職,然后繼續(xù)履職到本次礦難事故的一切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結束為止,便是栗省長本人帶個好頭也未嘗不可。(潮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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