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四川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草案修改稿稱,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建立領導干部定期輪崗制度。
這是省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草案的第三次審議。此次審議的草案修改稿,新增加了一些預防措施條款。如:在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的職務管理制度方面,新增了領導干部定期輪崗制度、任職回避制度,以及依法對國家機關和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草案修改稿把重點放在預防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上,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分工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記者 熊德壯 實習生 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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