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違者除被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和加工工具、設備,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福建省人大常委會11月26日通過的《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若干規定》,對治理“地溝油”作出明確規定。
福建省以地方立法形式,要求從事收集、運輸、處置廢棄食用油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為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法人,并依法申請經營許可證。
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單位,應當將其提供給經依法許可的單位。違者將被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被依法暫扣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不管是產生還是收集、運輸、處置“地溝油”的單位,都應當建設、安裝和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并建立臺賬,記錄每批“地溝油”的產生和處理情況,保存備查。
廢棄食用油脂,俗稱“地溝油”,常被一些不法商家冒充食用油脂使用,嚴重影響食品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地溝油”收集、處理、銷售直至重上餐桌的非法產業鏈。(記者余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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