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警方30日向媒體通報了一起性質惡劣的暴力野蠻拆遷引發(fā)違法堵路群體性事件的處理結果,野蠻暴力拆遷的20人和參與違法堵路的4人被刑事拘留,因暴力拆遷受到影響的群眾也正在妥善安置。據(jù)貴陽警方披露,抓捕參與堵路的4名主要違法犯罪嫌疑人,是為了“保障廣大市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因為違法堵路行為“嚴重影響了廣大市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新華網(wǎng)11月30日)
與見諸媒體報道的其他地方拆遷一樣,貴陽這起暴力拆遷手段之惡劣、用心之殘忍一點都不遜色。按照貴陽警方的介紹,11月27日凌晨,暴力拆遷人員李小平等駕駛10輛面包車來到現(xiàn)場,以暴力撬開8戶居民的房門,將正在熟睡的13名無辜群眾強行拖上汽車、帶離現(xiàn)場,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準備在拆遷完成后再“放人”。隨后,房地產開發(fā)商即使用2臺挖掘機開始野蠻拆除臨街門面,毀掉26間房屋。也就是說,這次強拆完全是有組織、有預謀的暴力行動。
想想看,13名群眾居然在熟睡的屋子里被人破門拖走,那是怎樣的夜半驚魂!驚魂甫定,悲憤和怒火自然會一點點積聚、燃燒。這樣,嗣后發(fā)生的聚眾堵路,當是出于遭遇突然襲擊之后的自然反應,是對自身安全缺乏保障而采取的過激行為。其與開發(fā)商及開發(fā)商雇用人員暴力拆遷、傷害群眾的行為,并不能等量齊觀。也因此,地方政府在處置上不能給人以“各打五十大板”的印象。
我所說的不能“各打五十大板”,并不是說受到野蠻拆遷傷害的群眾就可以隨意聚眾堵路。從法律上講,野蠻拆遷與聚眾堵路是兩個法律問題,警方分別實施刑事拘留完全合法。我只是想說,在這兩個法律關系中,野蠻拆遷才是肇禍之本,是引發(fā)社會不安的根源,而聚眾堵路其實是無辜、無奈的群眾不得已之舉。
為什么貴陽群眾不聽警察勸阻一定要采取過激行為“討要說法”?因為根據(jù)他們以往的經驗,這個說法往往很難討要得來。甚至,個別群眾還會認為,開發(fā)商這樣罔顧法律野蠻施暴是暗中得到某些政府官員默許的。
我注意到貴陽市警方在披露案情處置情況時,只是抓捕了具體實施野蠻拆遷的人員,并沒有提到將如何處置拆遷人員背后的開發(fā)商。這樣的依法辦事不免讓人有所擔心,開發(fā)商可以找這撥兒“不明身份人員”暴力破門,當然也可以另外找人繼續(xù)拆遷。開發(fā)商屢屢能夠涉險溜掉,或者花錢消災,正是一般群眾對地方政府信任感缺乏的根源所在。
參與堵路的群眾要為他們不理智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這一點應該沒有疑義。但指使社會人員暴力襲擊平民、破壞民宅的黑手,似乎也應該得到應有的懲處。因為其攫取的已經不僅僅是利益,還有法律的尊嚴;其傷害的也不僅僅是群眾的身心,還有政府的公信。不然,類似的事件可能會在不久的將來換一個背景、換一個腳本,繼續(xù)上演。(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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