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檢統計數據顯示,僅2008一年,全國檢察機關就立案查處林業資源管理部門瀆職犯罪嫌疑人812人,占能源資源環境領域瀆職犯罪涉案人總數的26.6%,居各類瀆職案件之首。而作為林業資源極其豐富的廣西永?h更成為了林業資源管理部門瀆職犯罪的“高發區”。
近日,記者走進廣西永?h人民檢察院,與承辦此類案件的檢察官面對面,了解懲治涉林瀆職犯罪臺前幕后的故事。
記者:近年來查處的涉林瀆職案件,可以總結出什么特點?
辦案檢察官:有三大特點:涉案環節集中在林木采伐管理環節;觸犯的罪名集中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上;涉案人員主要是基層林業站負責人和林政資源管理人員。
記者:能舉個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例嗎?
辦案檢察官:2006年8月,永?h百壽鎮王某等人購買山場,其面積、林木材積均超出《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許可范圍,百壽鎮林業站站長莫某在明知的情況下,未對王某等采伐人進行任何監督,導致四百多立方米林木被濫伐。
林業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林政執法人員權力相對集中,掌握著林地管理、林木采伐、木材運輸、林木經營加工等林政管理職權,他們有的因法律意識和職責觀念淡薄,工作不負責任,審核把關不嚴,草率審批,放棄監管;有的原則性不強,徇私徇情,濫用職權;有的明知法律法規而不遵守,違法審批辦理證件;有的為了小集體利益,對涉林違法犯罪壓案不報,以罰代刑,降格處理。
記者:您剛才說,林業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林政執法人員權力相對集中,掌握著林地管理等林政管理職權,是不是可以理解為,此類案件多集中在擁有這些“身份”的人身上?
辦案檢察官:可以這么說。從我們的調查來看,基層林業站工作人員尤其是站長等要職人員,處于林業執法的最基層和林政管理的第一線,行使轄區內林政管理職權,同時又是監管的薄弱環節,所以他們瀆職犯罪幾率相對也比較高。
而目前,對林政執法人員的選用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法律,沒有建立準入資格制度,加之涉林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較多,許多林政執法人員,尤其是基層林業站工作人員沒有經過系統的業務學習培訓,涉林法律知識匱乏,導致部分人員業務素質偏低,法制觀念淡薄,職責意識不強。很多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瀆職犯罪都缺乏認識,認為自己僅僅是由于工作失職,監管不力,個人沒有收受任何好處,對構成犯罪表示無法理解。林政部門相關領導對瀆職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深,認為林業工作人員瀆職行為只是工作失誤、工作方法不當,發案后經常主動提出建議對涉案違法人員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記者:那么,除了林業部門工作人員自身的原因外,此類案件高發的誘因還有哪些?
辦案檢察官:這里面涉及的問題很多,可以說有制度落實層面的問題,也有制度設計方面的問題。
先從制度落實這層來說吧,雖然從國家到地方林業部門都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建立了內部監督機制,但在具體落實上,卻流于形式,致使規章制度和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沒有起到監督管理作用。
還有一些關鍵管理環節被少數人把持,有的或礙于情面,或礙于壓力而相互勾結,容易導致暗箱操作;有的林業站站長權力過于集中,在轄區內凡涉及林木審批、采伐事項都是一人說了算,各項規定不能落實,無法真正發揮預防犯罪的實際效果,極易出現為了貪圖蠅頭小利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甚至充當破壞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保護傘。
記者: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如果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林木采伐過程中的監管制度,就可以遏制采伐林木過程中的濫伐林木現象,從而減少此類瀆職案件的發生?
辦案檢察官:沒有100%,也可以抑制90%。但我們同時也必須清醒地意識到,制度設計層面的缺陷也是推動此類案件頻發的誘因之一。
在林木采伐監督管理環節,林政辦、林業站對各自所承擔的職責不清楚,分工不明確。采伐證的規劃設計、填寫及發放均存在不規范現象,林政辦與鄉鎮林業站在監管職責上模糊不清。所以,必須明確林政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職責和執法管理權限,嚴格按照規定規范發放采伐許可證,避免執法管理混亂,出現真空地帶。同時也便于落實具體責任制度,避免出現“重疊管、搶著管、無人管”,出現問題互相扯皮推諉現象。
記者:在查處此類案件時碰到哪些難點?
辦案檢察官:總結出來也是三點,線索發現難、查證難、處理難!叭y”現象明顯,尤其處理難是困擾反瀆職侵權的突出問題,相關部門對瀆職犯罪的危害性還認識不夠,在適用刑罰上多數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就像我剛才介紹的那起案件中的林業站站長莫某,雖然造成國家超過400立方米林木的損失,但最終被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可以說,目前林業執法對涉林違法犯罪存在以罰代法,重經濟處罰而忽略刑事打擊的嚴峻問題。本報通訊員 肖繼初 本報記者 莫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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