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區居民唐福珍在拆遷過程中自焚死亡。地方政府將該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12月3日《武漢晚報》)。
自焚的拆遷戶和拆遷方在“拆遷”這個問題上誰對誰錯,可能還需要查證。但在“抗拒拆遷”這個問題上,地方政府卻在法院沒有審判的情況下,先將該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政府有沒有這個定性的權力?我看沒有。
暴力抗法讓人想到妨礙公務罪。“妨礙公務罪”是明明白白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里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一個人究竟有沒有違法,應該由法院說了算,其他任何機關,包括政府都沒有這個權力。暴力抗法基本上就等于定了“妨礙公務罪”。公民違法不違法,政府來定性了,這起碼是違反了司法獨立的原則。在現實語境中,法院的判決也或多或少會受“政府定性”的影響,這樣就影響了司法公平。
政府對一些行為當然有定性的權力,但這個定性應該是不涉及違反法律的行為。一旦涉及是不是違法,政府就不應該定性,這個權力應該由法院來行使。暴力抗法,近些年來大多數是由地方政府來定性的,這說明某些地方還沒有回歸依法治國的正道,“權大于法”還是久逐不去。 (江蘇 肖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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