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區居民唐福珍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關政府部門拆遷而站在樓頂抗爭,最后潑上汽油用打火機自焚。如今,唐的數名親人或受傷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將該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
無論唐福珍有沒有暴力抗法,她的死亡都是一場悲劇。
悲劇之外,更難以服眾的不僅僅是這種看起來并不人道的定性結論,更重要的在于這種定性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設若唐福珍自焚屬“暴力抗法”,那么,拆遷人員凌晨5點砸門沖進樓里,拿盾牌拿鋼管“不分男女老少,見人就打”又該如何定性?有沒有相關部門在嚴肅調查此次拆遷過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在這種所謂的定性中,我們顯然看到了“權家通贏”的影子,一些管理者動輒喜歡大談“暴力抗法”,而對“暴力執法”則諱莫如深,只定性“釘子戶”,不定性自身,這正是“權家通贏”的真實寫照。
常識告訴我們,自說自話的所謂定性不僅是片面的、靠不住的,也是無助于維護政府正面形象的。在筆者看來,這種所謂的定性只會加大民眾對當地政府的不信任感。如果要公平公正定性,顯然要有第三方機構或群體介入,而不是當地政府自演“獨角戲”——這只會讓民眾更加懷疑地方政府在護短、在捂蓋子。
出現以自焚來對抗拆遷的極端悲劇,我想,反思從中暴露出的種種問題恐怕遠比地方政府急匆匆地定性更為重要,如何避免類似的悲劇的再度發生,是一個迫在眉睫、亟待解決的問題。正如有些專家所言,根源在于物權法對百姓的財產權并沒有提供足夠的保護。《物權法》在某些管理者心目中的分量遠遠低于《城市拆遷管理條例》,甚至已經變成“無權法”,這真是咄咄怪事,筆者以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兩方面入手:《物權法》要擴權,城管及相關拆遷部門要限權。
而從現實的語境看,定性某某建筑為違章建筑的,是當地城管部門,而協助甚至是主導拆遷的,還是當地城管部門,界定權和裁決權在城管,執行權也在城管,城管左手當裁判,右手當隊員,自己給自己當裁判員,而從來就沒有相關的監督者,這樣的執法自然是靠不住的。
退一步說,即便城管的執法具有百分百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但執法也不能不講人性化,從城管的這次執法行為來看,不客氣地說,基本上可以算作是遠古的野蠻與愚昧在現代社會的重演。且不說現場的施救存在著不及時的情形,悲劇發生后,相關部門扣留家屬,不許家屬見唐福珍最后一面,等等這些處理方式還有絲毫“人味”嗎?
野蠻拆遷引發的悲劇不能再繼續重演了,簡單地將責任推給所謂的“釘子戶”,不是明智的做法。我們該反思,到底該如何提高《物權法》在管理者心中的分量?是否應該引入問責與懲處機制?對于拆遷過程中出現了惡劣事件,導致不良影響的,某些官員是否還有資格繼續戴著官帽?落實到本案中,我們必須追問,是誰做出決定讓城管全副武裝,凌晨“偷襲拆遷”的?另一方面,誰授權了城管的強制執法權?這個本用不著討論的問題必須明晰,我以為,法院應該牢牢控制住強制執法權,而不是由城管取而代之,讓城管身份單一化,限權才能水到渠成,也才能讓未來的拆遷過程中少一些悲劇。(歐木華)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