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經上海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給予陸月星、吳福康行政警告處分。
原南匯城市交通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對駕駛員孫中界非正常執法取證的“10.14”事件發生后,陸月星作為浦東新區負責“10.14”事件處理的副區長、吳福康作為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主要領導,沒有對該事件的事實真相深入核查,輕信了基層執法大隊對該事件的情況報告,并同意根據這一報告撰寫新聞統發稿向媒體發布,以致公布的調查結論與事實真相不符,誤導了社會公眾,損害了政府形象。他們對此負有領導責任。市監察局決定給予陸月星、吳福康行政警告處分。
附:市監察局關于給予陸月星行政警告處分的決定
滬監(2009)19號
陸月星,男,1960年5月生,漢族,上海市人,大學文化,1980年2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8年6月任浦東新區副區長。
2009年10月14日,浦東新區發生了原南匯城市交通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對駕駛員孫中界非正常執法取證的事件(以下簡稱“10.14”事件),引起社會廣泛質疑。10月17日,市政府明確要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對此事件進行全面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開。陸月星作為浦東新區負責“10.14”事件處理的副區長,沒有對該事件的事實真相進行深入核查,輕信了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該事件的情況報告,并同意在該局情況報告的基礎上撰寫向社會公布的新聞稿。2009年10月20日,該新聞稿向社會正式公布,以致公布的結果與事實真相不符,誤導了社會公眾,損害了政府形象。
陸月星作為浦東新區分管建設交通、住房、環保市容等工作和具體負責“10.14”事件處理的副區長,對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新聞媒體發布“10.14”事件的錯誤調查結論負有領導責任。鑒于其主動作出了深刻的書面檢查和公開檢討,且在后續的事態平息工作中態度堅決,開展積極有效的工作,可予以減輕處分,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和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經上海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并經2009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給予陸月星行政警告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2009年11月27日起生效。
對本監察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申請復審。
市監察局關于給予吳福康行政警告處分的決定
滬監(2009)18號
吳福康,男,1957年4月生,漢族,江蘇南京人,大學文化,1975年3月參加工作,1979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7年4月任浦東新區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兼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
2009年10月14日,浦東新區發生了原南匯城市交通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對駕駛員孫中界非正常執法取證的事件(以下簡稱“10.14”事件),引起社會廣泛質疑。10月17日,市政府明確要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對此事件進行全面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開。吳福康作為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主要領導,對“10.14”事件的事實真相沒有深入實際進行核查,輕信基層執法大隊對該事件的情況報告,并在浦東新區五部門共同討論的新聞統發稿上簽字。2009年10月20日,該新聞稿向社會正式公布,以致公布的結果與事實真相不符,誤導了社會公眾,損害了政府形象。
吳福康作為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對該局向新聞媒體發布“10.14”事件的錯誤調查結論負有領導責任。鑒于其主動作出了深刻的書面檢查和公開檢討,且在后續的事態平息工作中態度堅決,開展積極有效的工作,可予以減輕處分,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和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經2009年11月19日上海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給予吳福康行政警告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2009年11月19日起生效。
對本監察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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