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手絕招
首先從審查事故單位的證照、資質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入手,發現事故背后隱藏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瀆職行為和腐敗問題
2007年4月18日7時45分,遼寧省鐵嶺市清河特殊鋼有限責任公司生產車間,一個裝有約30噸鋼水的鋼包在吊運至鑄錠臺車上方2米至3米高度時,突然發生滑落傾覆,鋼包倒向車間交接班室,鋼水涌入室內,致使正在交接班室內開班前會的32名職工當場死亡,另有6名爐前作業人員受傷,其中2人重傷。
事故發生后,遼寧省檢察院反瀆局、鐵嶺市檢察院反瀆局的干警從沈陽和鐵嶺兩地緊急趕到清河事發現場。遼寧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在最高檢的領導下,與國務院“4·18”事故調查組積極配合,依托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和責任的認定,縝密論證涉案人員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同時認真學習《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電爐煉鋼知識問答》等有關文件,及時解決了案件查處中的技術問題。
事故調查的結果是:鐵嶺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特殊設備檢驗一室主任王某、檢驗員鄭某,在對該廠用于冶煉主跨吊運鋼水包的起重機進行監督檢驗時,在未審核制造廠家生產資質的情況下,出具了“監督檢驗合格”的報告;在制造廠家相關技術資料不全的情況下,出具了單項合格的結論。在安裝驗收檢驗時,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按規定的程序檢驗,在該起重機電控設備的防護等級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情況下,就出具了“驗收檢驗合格”的報告,致使該起重機在安全隱患未能有效排除的情況下吊運鋼水包作業,并在這一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傾覆。
辦案檢察官稱,實踐中,事故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卻能獲得相關資質,或安全生產設施和條件不符合要求但卻能取得相關證照,違規從事生產經營,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這是導致重大責任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據記者了解,王某、鄭某涉嫌玩忽職守被起訴到法院,目前法院正在審理中。
第三手絕招
注意通過對事故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調查,注意發現不正常的現象,以此來查證是否存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2008年5月11日6時許,一艘無證非法運營船只在東經123度59分、北緯39度14分海域因超載沉沒,經遼東漁25536號船舶施救,有19人獲救。事發后,失事船船長和船員隱瞞事實真相,謊稱落水者全部救出。丹東市政府根據群眾舉報,查明另有10人死亡、1人失蹤,是一起重大的海上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遼寧省檢察院、丹東市檢察院和東港市檢察院緊急趕到事發現場。在介入事故調查的過程中,辦案檢察官通過參加事故調查組的具體調查活動,發現了很多不正,F象,以果溯因,發現了漁監部門和公安邊防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監管職責過程中涉嫌瀆職犯罪的案件線索。
調查發現,從事故漁船購置到事故發生的三年多時間里,該漁船是“三無船只”:無任何船舶資料,未進行船舶檢驗,船員無一具有適任資格。但該漁船常年?吭跂|港老根碼頭,長期非法從事海上漁業活動。漁港監督部門多次對該漁港進行檢查、抽查,從未對該漁船提出任何疑問。公安邊防部門也兩次違法為該漁船辦理了年度檢驗。
據悉,丹東市紀委、監察局已對在這起事件中負有領導和行政監管責任的7名有關人員,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行政職務等組織處分和行政處分。
在采訪中記者進一步了解到,除了“三手”絕招外,遼寧省檢察機關還建立了“信息溝通和共享”、“專人負責”、“移送職務犯罪案件”和“省檢察院指導督辦”四項機制。可以說,檢察機關同步介入事故調查在遼寧已經形成制度化的格局。
據介紹,遼寧省檢察院下發文件,明確要求各市(分)院及所轄基層院對本轄區發生的責任事故要逐一上報,特別是對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責任事故以及瞞報的事故,要即時層報省檢察院。
目前,遼寧省檢察院和全省16個市(分)院及124個基層院已全部指派專人負責同步介入事故調查工作。經過一年的工作實踐,已培養出一大批介入責任事故調查的專門型人才。
此外,事故調查組根據檢察機關的建議依法移送事故涉及的職務犯罪案件,已經成為遼寧事故調查工作的一個必經程序。這項機制不僅有效地規范了調查組的事故調查活動,也大大緩解了檢察機關立查事故涉及瀆職犯罪案件的困難和阻力。
最后一道關卡是———省檢察院對下級院介入事故調查的指導和督辦。據透露,省檢察院如發現市(分)檢察院和基層檢察院在介入事故調查和立查事故涉及的瀆職犯罪案件中存在問題,將立即派員對介入事故調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督辦。
相關鏈接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出臺相關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地方各級政府或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材料,應當及時分送檢察機關。事故調查組召開的有關會議,應當及時通知檢察人員參加。這說明,檢察機關不但要同步介入,還要自始至終參與事故調查的全過程。
2007年5月,最高檢出臺的配合相關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在事故調查中的關系。本報記者 霍仕明 張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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